【冷閱讀】嚴格的隱私權法律 GDPR,可能讓 Google 跟 Facebook 在歐洲更接近壟斷地位
一直以來,歐盟對 Google 與Facebook 的網路壟斷地位表達擔心,在這兩大網路巨擘出現的國家,歐盟對隱私權的倡議與保護比其他國家與政治體更甚。這樣的想法在2016 年中通過的通用資料保護協議(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可見一斑,法案不斷針對這些網路公司收集的個人資料提出保障與限制,但這些法案是否真能限制這兩間公司,達成資訊保護的目的?
目前Facebook 每個月活躍用戶約有21.3 億人,其中歐盟人口占 3.7 億人(歐盟人口約 5.1 億),而Google 的Android 用戶每月活躍裝置超過20 億,相關 Google 服務月活躍用戶分別都突破了10 億,這也意味著許多用戶的資料都已在這兩間公司的掌控之下。
歐盟以競爭法案(或稱反托拉斯法、反壟斷法)對抗來自美國的Facebook 與Google 已有多年歷史,尤以 2017 年針對Google 開出的24 億歐元反壟斷罰金(之前英特爾也曾遭裁罰10.6 億歐元)最受矚目,歐盟對市場自由與壟斷的戒慎恐懼幾乎是全球幾個大經濟體中最明顯的,而這個 2016 年制定、2018 年實施的 GDPR 法案,也被認為會是給予 Google 與 Facebook 極大打擊的新規定。
GDPR 法案到底規定了什麼?
綜觀歐盟的歷史來看,歷經希特勒、東西德分裂等歷史,對歐盟來說,這些法案不單純是害怕美國企業進逼,看起來更像害怕重蹈過往覆轍,因此對隱私權的保護幾乎可說是與時俱進、越趨嚴格。GDPR 法案將於2018 年5 月24 日生效,主要目標如下:
每個被企業蒐集資料的使用者都必須善盡告知義務。
每個使用者都能確保自己找到企業相關的負責人,了解自己被蒐集的資訊。
需要有至少一個合法依據才能處理使用者的資料:包括公共利益、當事者同意(或一定需要資料才能處理的動作)、不侵犯人身基本權利的情況下才能蒐集並處理使用者資料。
每個企業都必須要有人專門處理相關資料問題,除了每個國家都必須要有獨立監管機構,每個企業也要有獨立小型的監管機構,避免資料被駭客誤用。
所有使用者資料都必須匿名化,將使用者資料加密,避免讓資料可追溯到使用者本人(也就是所謂的差別隱私)。
根據歐盟發表的資料顯示,從1995 年開始,歐盟就已在確立於網路時代保護使用者隱私的目標。表面上看來,歐盟即將施行的GDPR 法規,幾乎可讓重視使用者隱私的人們歡欣鼓舞,但這背後付出的龐大成本,也意味著新創或一般企業難以從這個角度切入或與Google、Facebook 競爭。
GDPR 保護了隱私,但能保護小公司嗎?
《紐約時報》做了一份專題報導,從不同角度探討歐盟的GDPR 法案。事實上歷經兩年準備期,這兩家全球最大的數位廣告商已做好相關的法律準備,當歐盟官員於2017 年前往美國與兩間公司高層會面時,他們發現Google 跟Facebook 早已組織好相關的法律、技術人員團隊,得以迅速確保他們收集資訊的活動符合當地法規需求。
包括最近的資料洩漏事件,Facebook 已採取一系列嚴格措施與提醒,並將API 權限改得更嚴格、同時也減少搜尋欄的功能(如果你有注意到,會發現電話跟郵件已無法用來搜尋使用者資料),避免使用者資料再度洩漏成為醜聞;而Google 也不斷改進自己的合約、API 權限、各類訪問的資料,避免觸犯當地或各國法令。另外 Google 也極早就加入所謂「差別隱私 Differential Privacy」技術,且在 Google 相關分析工具也有許多隱藏起來的資料與功能,避免分析工具的使用者過於容易判斷使用者的痕跡。
但即使這兩間公司做了如此多改變,仍無損這兩家公司在數位廣告界的地位。
兩大公司龍頭地位難以動搖
根據調研機構Statista 數據顯示,2017 年光是Facebook 跟Google 兩家公司,獲得的廣告預算總額就占全球網路媒體的49.2%,接下來的阿里巴巴、百度、騰訊等 3 家公司也占了15%,這幾家網路巨頭幾乎分食了全球大半市場(當然,中國市場並不能算在內,所以本文只探討 Facebook 與 Google)。
每當一個嚴格的隱私權法令與規範下來,就代表廣告商需要花費更多力氣與成本處理相關法律問題,這些大公司卻可以輕易投入成本組織團隊應付法律問題,而其他技術廣告商只能選擇退出,或從別的管道購買足以投放廣告的使用者資料,這造成對新創的嚴重排擠效應,也讓這些廣告技術大公司更能把持相關資訊。
(Source:Statisia)
基本上,光是詢問資料蒐集,就可以看出大公司與小公司之間的差異:或許你會願意把你的某些資料交給Facebook 或Google 分析,藉以支持他們繼續向你們(使用者)提供服務,一旦將某些新興廣告技術公司放上去時,你卻不一定願意把自己的資料交給他們以支持他們提供服務。通常來說,人們在這方面比較相信大公司提供的規範會受政府監督,相較之下小公司就比較不受使用者信任,但這樣的差異性,也可能造成小型公司在這方面進展困難。
目前歐盟官員接受國外媒體訪問時,認為新法令並不會造成新公司的排擠效應,反而會提供使用者更安全的環境。不過別忘了,2014 年德國幾家大媒體也認為,Google 搜尋放上他們的內容摘要,應該要讓Google 付錢,結果Google 將這些媒體的內容撤下反而讓他們流量大跌,導致他們反悔,讓Google 重新將這些內容上架。光是這些例子,就應該讓歐盟政府好好思考,這些隱私權保護如何在保障基本隱私權之餘,又不會讓小公司難以存活。畢竟避免壟斷的基礎,就在於扶植更多公司共同競爭,尤其是一個目前還在成長的數位廣告市場來說,扶植競爭者這件事更顯重要。
(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