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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嫌基隆市公車老舊…婦人罵司機「垃圾」3次 代價5萬9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2月12日02:17 • 發布於 2024年12月12日02:05

基隆市公車市政府正在逐年汰舊換新,去年11月張姓婦人搭乘市公車403路線時,因不滿公車老舊,當著其他乘客的面,在公車上,接連3次以「垃圾」辱罵黃黃司機。法官依妨害名譽罪判張婦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如以1天1千元折算,代價是5萬9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張婦去年年11月2日上午10時19分許,搭乘由黃姓駕駛基隆市公車403路線,行經基隆市七堵區自治街口時,因不滿公車老舊,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聽聞之該公車內,接連3次以「垃圾(閩南語)」辱罵黃姓司機。黃姓司機向警方提告,檢方也偵結起訴。

張婦只坦承有搭黃姓司機開的403號公車,但否認公然侮辱犯行,她辯稱沒有辱罵司機,那些話都是他自己講的。

法官審理時當庭勘驗公車監視錄影畫面,清楚錄下辱罵字眼,一開始司機對張婦說,「坐免錢的,還給人家買車咧,有車得坐就偷笑了,還嫌。」張婦回稱「你說什麼,你做人家司機還那麼囂張。」

接著張婦對司機人稱,「垃圾,給我坐免錢的又怎樣」、「你垃圾。」隨後司機對張婦說,「你公然侮辱吼,你罵我垃圾沒關係,我等一下叫警察去你家找你。」法官認定張婦確實有罵黃姓司機「垃圾」3次。

法官指出,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是指以語言(或舉動)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的情形。而其語言(或舉動)的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的聲譽者而言,因與人發生爭執,而心生氣憤、不滿,出言譏罵對方,已具針對性,已非開玩笑、或口頭禪,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貶損名譽及尊嚴評價。

法官說,罵人「垃圾」,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言語認知,有蔑視他人人格、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的涵義。張婦僅因不滿公車老舊,任意辱罵人,證據明確還否認犯行,非常不足取,因此判決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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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基隆市公車老舊,一名婦人罵司機垃圾3次下場慘,代價5萬9。本報資料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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