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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管制生煤「卡」中火 提告行政院敗訴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3月04日01:42 • 發布於 2022年03月03日10:54

台中市政府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行政院指部分條文無效,市府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1月8日裁定駁回,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件已經台中市議會聲請釋憲,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今裁定駁回確定。

行政訴訟案緣於台中火力發電廠超量使用生媒,被市府依自治條例連續開罰,同時廢止生媒使用許可,不過,行政院卻函告自治條例無效,中市府以居民健康理由,提起行政爭訟。

裁定指出,台中市議會2016年1月26日通過市府的自治條例,報請行政院備查,行政院2020年3月13日通知市府,自治條例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汙染物空氣汙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應屬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提告請求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如持不同意見,應由地方立法機關聲請解釋,不得由地方自治團體循行政訴訟為救濟,也不必透過行政訴訟以解決紛爭,且函告非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指出,本件已經台中市議會向司法院請求為釋憲,若解釋台中市政府也可依現行法制提起行政訴訟,則實務作業為避免受理行政爭訟結果發生與司法院解釋意旨相牴觸,也將於爭訟期間,依法停止行政爭訟程序。

最高行表示,因而,本件若准由台中市議會已向司法院請求釋憲外,復准許台中市政府也可提起行政訴訟,不僅與修法前後過渡規範的安排不盡一致,也無實質救濟功能。

而本件既已由台中市議會聲請釋憲在案,即應由憲法法庭以新制續為審理,自無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於用盡審級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而再進入憲法法庭審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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