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強制戒治26日未計入刑期 求償審查委員會決議出爐
陳姓女子施用毒品,南檢郭姓檢察官聲請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南院裁定執行後仍有施用毒品傾向,檢方聲請強制戒治後裁定,陳女向台南高分院抗告成功,檢方通知戒治所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但她受強制戒治26日卻未計入執行期而獲補償7萬8千元,台南高分院也決議向郭姓檢察官求償。
據調查,陳女前經台南地院於2020年10月14日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自2021年2月9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後經台南地院於2021年3月22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自同年3月26日起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
陳女不服強制戒治裁定,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4月16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駁回檢察官強制戒治的聲請,同日陳女經高雄戒治所長官口頭告知,但仍執行至同年4月21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
陳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4月20日止,共計26日遭拘束人身自由,而未算入執行刑期,請求刑事補償,台南高分院決定陳女於撤銷強制戒治裁定確定前,受強制戒治26日,以每日3000元,准予補償8萬7千元。
同時,台南高分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也針對原辦理陳女強制戒治及接續執行的相關承辦人員,包括郭姓、施姓檢察官及賴姓書記官等人,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最後決議除郭姓檢察官外,其餘不應求償。
委員會認為,檢察官借提他股執行中的人犯,返還時應告知,使被借的承辦股,知悉借執行已終了,人犯已返還,才能就原執行案續行正確步驟。又借提人犯執行觀察勒戒的偵查股檢察官,於代執行檢察官開立乙種指揮書,接續原執行股案件的執行時,尤應告知原執行股,使其知悉,才能使原執行股未來在計算受刑人已執行的刑期日數時,能正確計算,維護被借提受刑人利益。
郭姓檢察官於該會詢問時說,內部連繫應該更謹慎;依當時慣例,2021年4月21日提還台南分監後,台南分監會通知原執行股,並將乙種指揮書傳真給執行股,以利換發甲種指揮書,台南分監才得繼續執行該受刑人。
而這次發生乙種指揮書核發日期及甲種指揮書換發日期不符,應是機關連繫上的問題,非屬檢察官執行職務有違失,自也非屬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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