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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要求修改章程轉為政黨 婦聯會不服提告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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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年10月27日13:44 • 發布於 2022年10月27日10:38 • 上報快訊/劉宇珊
內政部曾要求婦聯會限期內修改章程並完成政黨轉換程序,如今被判違憲敗訴。(資料圖片/沈粲家)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於《人民團體法》時代為「政治團體」,《政黨法》在2017年上路後,內政部要求婦聯會於法律施行2年內,限期內修改章程並完成政黨轉換程序。事後婦聯會召開會員大會,決定不轉型為政黨,卻遭內政部廢止立案並清算財產。婦聯會不服便提起訴願卻不被受理,後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27日)針對限期內修改章程、並完成政黨轉換部分,判決婦聯會勝訴,可再上訴。

婦聯會在《人民團體法》時代登記立案為全國性政治團體,後來《政黨法》上路,內政部要求婦聯會於2019年12月7日前完成所有程序,否則將執行《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今(27日)北高行做出回應,表示按照立法理由、此條文提案緣由、和討論過程等,可得知編立《政黨法》是用以釐清過往政治團體模糊的界線。再看到現行的《人民團體法》,目前尚無廢止或修正有關於政治團體的規定,人民皆有表達政治性立場的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因此無法認定在《人民團體法》實行時,政黨外的政治團體無法成立與存續。

(延伸閱讀:被認定附隨組織衝擊最大 婦聯會:盼大法官本於專業良知做決定)

此外,北高行也指出,內政部身為上述兩法的主管機關,並有責任監督管理政治團體,應該要知悉婦聯會並不屬於《人民團體法》中定義的政黨,也不應「過度規範」一再表明無意轉型成政黨的婦聯會,在出現法律漏洞之時,可透過「合憲性限縮解釋」再討論將婦聯會排除在《政黨法》的適用對象外。

判決結果表示,內政部的行為已侵犯婦聯會會員之表達政治意見權利與結社自由,判決婦聯會勝訴,並撤銷不合法處分與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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