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吸毒搬出被家暴、要照顧幼兒 上訴求輕判法官駁回
基隆市李姓女子有多次吸毒前科,去年又吸毒,被基隆地院簡易庭判刑4月。李女以曾對她家暴的人將出獄,心中惶恐才吸毒,且未婚生子,孩子需要她照顧扶養為由,上訴請求輕判。地院合議庭審結,認為原審量刑沒有過重駁回,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李女2006年涉嫌施用毒品,接受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6年後李女再次涉毒,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但她在緩起訴期間未遵守應履行事項,緩起訴處分遭撤銷,被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2015年1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年後李女又因施用毒品判刑4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去年9月30日晚間,李女在基隆住處廁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產生的煙霧,隔天被查獲。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陽性反應送辦,檢察官偵結,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基隆地院簡易庭認為,李女多次犯施用毒品案件,應深知毒品危害,不應再犯,卻故態復萌,無視毒品對自身健康戕害及國家禁令。考量她施用毒品未危害他人,且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應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李女上訴說,因為得知曾對她施以家暴的人將出獄,心中惶恐害怕,找不到管道疏解壓力,且她未婚生子,年幼子女需要她留在身邊照顧、扶養,原審判刑4 月過重,請求從輕量刑。
基隆地院合議庭指出,原審已斟酌被告前科素行、犯後態度、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手段等事項,量刑與被告犯罪情節相稱,沒有過重不當情形。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改處較輕之刑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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