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三讀 除危害安全 被告的信「給拆不給讀」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案,法務部表示,修法與國際趨勢接軌,強化被告人權保障,並建立被告的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可獄政現代化、提高管理效能。
法務部指出,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被告尊嚴及維護其人權,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
法務部指出,為保障被告權利,羈押法明定看守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的要件。
至於爭議多時的看守所作業收入問題,基於取於收容人、用於收容人的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被告的勞作金,且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被告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若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傷亡情,應發給補償金。
此外,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明定看守所檢查被告的書信,是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法條也規定被告與律師的通信、接見,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原則。
法務部說,羈押法根據司法院兩號解釋,確認看守所與被告衍生的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循申訴、行政訴訟解決,以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