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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案非常上訴成功 可聲請再審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9月20日10:14 • 發布於 2023年09月20日10:12
最高法院。(資料照)

首次上稿 16:16更新時間 18:12(可聲請再審)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佳和實業董事長翁茂鍾因與多位司法官、警調官員不當交往,讓他的司法案件公正性備受質疑,高檢署針對前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已故經理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去年12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偽造文書本來就不得上訴三審,判決「撤銷2013年確定判決中『不受理』的部分,並駁回檢察官的上訴」,意即非常上訴成功,諸慶恩於二審即已有罪確定。

最高法院今天此項判決,將諸慶恩案定調為二審定讞案件,未來家屬或高檢署可以據此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爭取為諸慶恩平反。高檢署先前也曾為本案聲請過再審,但高院當時認為本案是三審才確定的案件,駁回聲請,如今最高院已撤銷三審判決,駁回檢方當年的非法上訴,全案回歸為二審定讞案件,替高檢署將來再次聲請再審增添底氣。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檢察官在二審審理期間,對於有罪的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沒有爭議商會法有法規競合的問題,到三審才上訴主張二審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有商業會計法法規競合關係,且就不另為無罪部分,上訴理由無隻字片語,而因為業務登載不實罪不得上訴第三審,這部分是未合法上訴。

故三審撤銷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判決有罪已確定,依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緩刑3年定讞。

檢察官是在2013年以刑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罪起訴諸慶恩,一審判2件罪名都無罪;二審改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將諸慶恩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商業會計法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

檢方將全案上訴三審,諸慶恩對有罪部分也提上訴,但諸在審理期間的2003年5月24日死亡,最高法院在同年8月14日判撤銷二審判決中關於諸慶恩的部分(第1項),本件不受理(第2項),駁回諸慶恩的上訴(第3項)。成為本案確定判決。

最高檢察署去年12月提出非常上訴,認為高檢署檢察官當年的上訴,是依據諸慶恩的聲請而發動,上訴範圍僅及於判有罪的偽造文書罪,但刑事訴訟法規定此罪不得上訴,檢察官當年的上訴並不合法,以致最高法院錯誤做出不受理判決(第2項),是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最高法院今認同最高檢的見解,認為諸慶恩所涉的偽造文書,依法本來就是二審確定案件,不得上訴,檢方的上訴違法,而最高法院當年做出的不受理判決也因而違法,因此於今日撤銷當年最高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改判「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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