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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

律師說法 | 航班臨時取消或延誤,旅客可向航空公司求償嗎?

致旅程

發布於 2024年06月19日01:18 • 郭柏鴻

許多人早早安排出國旅遊,並預定了機票、住宿。但有時不可避免地遇到航空公司因為天候、調度、機械問題等因素,導致原定航班被更改或取消。有些人甚至直到出發前才收到航班異動通知,讓原本排定的行程大亂。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早就訂好的機票,臨時被異動所產生的相關損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嗎?

航空公司原則上有賠償責任

旅客與航空公司間的機票,其實表彰的是雙方間的「運送契約」。

我國民法第 622 條規定,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收受運費的人,稱為「運送人」,因此航空公司即為「旅客運送人」。依照民法第 654 條的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運送「遲到」須負責任。

雖然民法如此規定,但民法規定的賠償責任,在實務上卻難以適用於國際線航班。主要的原因在於,經營國際線的航空公司眾多,每一間航空公司都會制定自己的「運送條款」來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通常旅客在購買機票的過程中,都必須要勾選同意運送條款才有辦法繼續購票,而這樣勾選同意的行為,就會使得運送條款成為運送契約的一部分,而讓航空公司及旅客雙方都受到拘束。

國際線視各家航空公司條款而定

因此,遇到國際線航班異動時,旅客可以向航空公司主張的權利,就會因航空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中華航空 、長榮航空以及星宇航空為例,三者的運送條款都載明機票上的航班時間,並非保證時間,也不屬於旅客與航空公司間運送契約的一部分。並且,當航班發生異動時,航空公司可以選擇將旅客改簽至其他航班或辦理退票,原則上無須負擔其他賠償責任。

意即,旅客只有要求航空公司將其從A地運送到B地的權利,而沒有要求航空公司按照「原定的航班時間」運送之權。

例:旅客購買了台北時間6月7日上午9:30起飛、日本時間下午2點抵達的台北至東京航班機票,結果原定航班臨時取消,航空公司將旅客改簽至下午3點才起飛的另一航班,此時旅客是否能要求賠償?

依照航空公司的運送條款,航空公司只要將旅客由台北運送至東京即可,不一定要在該航班預定的時間內抵達(因為航班時間並非契約的一部分)。因此航空公司將旅客改簽至同日下午的其他航班,符合運送條款的規定,旅客原則上也難以要求額外賠償。

🎬國籍航空運送條款

詳中華航空運送條款第10條

詳長榮航空運送條款第10條

詳星宇航空運送條款第10條

由此可知,運送條款大幅度的限縮了航空公司對於航班異動的責任,因此旅客若要避免損失,可能還是需透過加保旅遊不便險等方式,來獲得額外保障。

但若旅客是搭乘往來歐盟的航班,那情況就大大不同了。

歐盟出發航班必知條款

(EC) 261/2004是歐盟在2004年針對受到航空公司航班異動影響的旅客,制定的權利保障規範,且對於航空公司具有強制力:

1. 適用航班:

(1) 從歐盟成員國境內機場出發的任何航班(不限航空公司)。

(2) 從歐盟成員國境外前往歐盟成員國的航班(僅限歐盟航空公司)。

(3) 往來瑞士、挪威、冰島之航班亦有適用。

例1:由慕尼黑飛往巴黎的德航航班⮕有適用。

例2:由法蘭克福飛往台北的華航航班⮕有適用。

例3:由台北飛往阿姆斯特丹的長榮航班⮕不適用(因為長榮並非歐盟航空公司)。

例4:由台北飛往阿姆斯特丹的荷航航班⮕有適用(因為荷航為歐盟航空公司)。

Image by Edwin van Wijk from Pixabay

2. 適用旅客:

(1) 持有該航班的已確認訂位,並在機票或航空公司通知中的指定時間內抵達辦理登機手續的旅客。

(2) 不適用於使用非公開銷售的免費票或折扣票的旅客(如航空公司員工票)。但哩程獎勵機票則仍有適用。

如果符合上述資格,當旅客遇到航空公司拒絕登機(常發生於航班超賣的情況)、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誤時,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為以下處理、賠償:

如何和航空公司交涉

1. 航班取消或拒絕登機

(1) 旅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重新安排其他航班(Re-routing);或

(2) 要求退票、退款,特定情況下還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負擔旅客返回出發地的機票費用。

(3) 旅客有權獲得餐飲、通訊、住宿以及必要照顧。

(4) 若通知航班取消的時間為出發日二周內,航空公司可能須額外負金錢賠償責任。

(5) 如旅客因航班取消或拒絕登機,而由航空公司重新安排航班,而新航班的實際抵達時間晚於原航班的預定時間時,旅客可請求125至600歐元不等的額外賠償。

例1:旅客搭乘長榮航空由米蘭飛往台北的航班,但航班臨時取消,此時旅客可以要求長榮航空全額退票或重新安排其他航班,而且長榮航空必須提供旅客餐飲、通訊、住宿以及必要照顧;如果符合條件,旅客還可以請求最高600歐元的額外金錢賠償。

例2:旅客搭乘華航由台北飛往法蘭克福的航班,但航班臨時取消,此時旅客就無法依 EC 261 要求華航負擔相關責任(因為華航並非歐盟航空公司),而仍須回到華航自身的運送條款。

2. 航班延誤

(1) 如延誤超過5小時,則旅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重新安排其他航班或退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負擔返回出發地的機票費用。

(2) 依據航線距離的不同,如果延誤達到2至4小時以上,旅客可以要求餐飲、通訊、住宿等服務。

(3) 如果延誤超過3小時以上,則旅客可以依照航線距離的不同,額外要求金錢賠償:

  • 250歐元:距離1,500公里以下的所有航班
  • 400歐元:出發地及抵達地皆為歐盟國家,且距離超過1,500公里的航班
  • 400歐元:出發地或目的地之一為歐盟國家,且距離介於1,500至3,500公里的航班
  • 600歐元:出發地或目的地之一為歐盟國家,且距離超過3,500公里的航班

例1:搭乘法國航空由巴黎飛往巴塞隆納的航班(距離858公里),航班延誤4小時,此時旅客可以要求法國航空賠償250歐元。

例2:搭乘土耳其航空由柏林飛往伊斯坦堡的航班(距離1740公里),航班延誤4小時,此時旅客可以要求土耳其航空賠償400歐元。

例3:搭乘長榮航空由維也納飛往台北的航班(距離8960公里),航班延誤6小時,此時旅客可以要求長榮航空賠償600歐元,還可以要求重新安排其他航班或退票。

例4:搭乘中華航空由羅馬飛往台北的航班(距離9590公里),航班延誤2.5小時,此時旅客無法要求賠償(延誤未達3小時)。

上述提到的額外金錢賠償,若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氣、自然災害、航空管制等)所造成的航班異動,則航空公司可主張免責。

賠償申請方式

至於賠償申請方式,基本上歐盟境內的航空公司,大都會在官方網站中提供旅客專屬的EC 261/2004 理賠申請管道。旅客也可以保留好該航班的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等文件,向航空公司的客服提出申請。因為此規範已經行之有年,目前大多歐盟航空公司對於賠償都不會特別刁難。但對於非歐盟航空公司,有時則會發生拒絕理賠的情況,此時旅客可以向航班起飛地的民航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是透過專門的理賠代辦業者,代為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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