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老師淪幫助詐犯 檢方直接命他入獄指揮瑕疵被撤銷
徐姓高中老師交付銀行帳戶給詐團遭洗錢罪判刑6月確定,經通知未到被拘提後台中地檢命他入獄,徐再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表示檢察官沒告知本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法院查,檢方訊時確未提及,也沒記載否准易服社勞理由就直接命徐入獄,指揮命令有明顯瑕疵,裁定撤銷,可抗告。
徐男主張,他因幫助犯洗錢罪被判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經中檢通知他應於8月26日到案執行,因沒收到通知未到案,9月7日就遭拘提並發監;徐表示,檢察官沒跟他提及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規定,更未曉諭他是否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就直接發監,未履行正當程序。
徐表示,自己擔任高中老師,一時不慎將金融帳戶交給詐團使用,犯後深感悔悟、坦承犯行,且家中唯一經濟支柱,需扶養7旬父母、11歲小孩,本身也無執行顯有困難、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確有易服社會勞動必要,聲請撤銷原發監指揮、准他就餘刑易服社會勞動。
法院查,徐男9月7日被拘提至中檢執行科訊問時,檢方問他「今日開始執行有無意見?」「有無能力繳罰金」等,徐表示沒收到判決、身上沒錢,自己是被騙的,還要扶養父母、小孩。法院發現,檢方確實沒向徐提及本案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曉諭他是否另聲請。
法院指出,檢察官也沒在執行指揮書上記載不准徐易服社會勞動理由,對徐男而言,無異是完全未附理由就駁回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也沒給他對於否准表示意見機會,導致徐無從辯駁就直接發監,顯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法院審酌,國家刑罰權行使,對於受刑人權益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在做處分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讓程序保證更周全,且徐已入監近1個月,應具相當儆懲效果。
法院說,檢察官沒裁量是否讓徐易服社會勞動就直接發監,屬重大剝奪徐人身自由處分,因其指揮命令程序有明顯瑕疵,裁定撤銷原執行指揮處分;至於徐的餘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另由檢察官給予他陳述意見機會後再做合宜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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