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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被法院判刑1年半 車手賺1.5 萬 反要賠百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4月30日21:29 • 發布於 2023年04月30日21:30
張男當車手酬勞1萬5000元,被法院判刑1年半,還得再賠償100萬元,圖為警方逮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圖:警方提供)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張姓男子去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向被害人拿一百萬元,藏在公廁交給上游的詐欺集團成員,獲酬勞一萬五千元,很快被警方抓到,警方沒找回錢,也沒抓到張男的上手,張男得扛全部責任,刑事部分,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六月徒刑,犯罪所得沒收;民事部分,判決張男應如數賠償被害人一百萬元。

上手沒落網 詐款也沒找回來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三月看見臉書小廣告「拿東西就可以領薪水」,他洽詢得知是當詐欺集團的車手,但仍加入暱稱「高興」、「亦唐」的詐騙集團。

去年三月廿八日,王姓男子被詐騙,將一百萬元交給人在台中市沙鹿區衛生所前的張男。

張男先到台中市一處車站,把一百萬元藏於公廁,讓詐欺集團派員拿取,之後他到台中市潭子區一處超商的廁所內「變裝」,換裝轉搭火車到苗栗竹南站,於同日依指示到苗栗縣一處公園,取得藏在公園的報酬一萬五千元,但很快被警方抓到。

張嫌得扛全責 民事連帶賠償

刑事部分,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高中肄業的張男,在遊藝場擔任開分員,月薪三萬多元,年輕且手腳健全,卻不思正當賺錢,當車手破壞社會治安,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六月,犯罪所得沒收。

民事部分,王男求償一百萬元的損失,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張男與其他騙徒共同侵權,應對王男失金一百萬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張男是「共同侵權行為人」,判決如數賠償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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