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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車禍後留下名片和車輛就不算肇逃? 法官可不這樣想!

現代保險雜誌

發布於 2020年09月15日12:42

【本文重點】肇事逃逸,罪加一等,不僅保險不會理賠損失,還可能觸犯刑法或吃上罰單。不過什麼情況算是肇逃?三更半夜連絡不上保險公司,但留下名片與肇事車輛,這樣就不算肇逃嗎?法官又怎麼說?

不少人有錯誤觀念,以為「肇事逃逸」是指為逃避責任,在車禍後未待在現場或留下訊息就駕車離開的行為。更有民眾誤以為發生車禍後,只要沒有人受傷,留下自己的連絡方式或名片就可先行離去,不必等警察到來。以下這則案例的當事人,因為誤解「肇事逃逸」,以致於車險無法啟動,所有損失必須自行承擔。

一名徐姓女子將車借給哥哥(徐男)使用,結果徐男不小心碰撞停在路邊車輛。事故發生後徐男並未報警,而是打電話通知保險公司,但因事發當時為凌晨3點多,保險公司客服電話無人應答。徐男便將有個人姓名與聯繫資料的名片留在被撞車輛雨刷上,並將徐女車子留置現場後逕行離開,隔日才在警察通知下前往警局製作筆錄。

徐女後來持車輛維修收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以「事故後逃逸」屬不保事項拒賠,徐女不服,憤而告上法院。

保險公司主張,徐女的哥哥作為車輛使用人,車禍發生後未報警便離開,已屬於保單約定的肇事逃逸不保事項,因此主張不用負賠償責任。

徐女律師則認為,保險契約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可拘泥於文字。事發後徐男將車留在現場,所謂「事故後逃逸」指的是車,不包括駕駛。且徐男未報警,只是違反《保險法》第63條的通告義務,最多是要負起對保險公司損失的賠償義務,不應是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一審法官認為,以保險契約的「事故後逃逸」,並不限於駕車逃逸,也包括棄車逃逸。因為約定的「事故後逃逸」主體指的是「駕駛人」而非「車輛」。保險契約為避免道德風險,必須在事故發生當下,了解被保險人或駕駛是否有故意行為,或者有無照駕駛、使用毒品、違禁藥物、從事犯罪行為等保單中列舉的不保事項。若沒有如「因受傷必須馬上送醫,無法等待警察到場」等正當理由而離開現場,就算「事故後逃逸」,因此判保險公司免賠。

徐女不服,再次上訴,以理賠文件中警方處理欄位中有「無警處理」選項,認為保險公司允許駕駛人不需停留在現場讓警方判斷是否有毒駕、酒駕,報警並非必要。保險公司反駁說,在警方處理欄位中還有其他選項,並非代表駕駛人可在選擇「無警處理」後逕行離開。

最後,二審法官也認同保險契約中約定「事故後逃逸」的範圍包括駕駛人。因為事故發生當時,駕駛使用車輛的目的與精神狀況等,是保險公司判斷是否為不保事項的認定基礎,因此即便徐男留下車輛與名片,但逕行離開現場就屬「逃逸」,判保險公司不須負賠償責任。全案定讞,不可上訴。(10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現實生活中不少民眾跟徐男一樣誤解肇逃定義,因趕時間,在車禍後先跟對方達成協議,留下名片或連絡方式後就離開,事後卻被依肇事逃逸起訴的例子。從這起判決就能看出,法官認為駕駛未在事故發生後報警,留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完畢,就屬「事故後逃逸」。

依現行法規,只要發生車禍,不論有沒有肇事責任,駕駛都必須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就可能觸犯《刑法》185-4條規定。即使只是單純的車輛受損,駕駛先行離開事故現場也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而遭罰。

因此,萬一不幸發生車禍,最好的處理辦法就是立即報警,留在現場協助傷者就醫。即使沒有傷者,也要在警察詳載雙方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後再離開,這麼不僅車險可以啟動理賠,也不會因肇逃疑慮而引發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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