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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男超商購物拒檢被上銬提國賠敗訴 法官這理由認警未逾法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5月30日00:52 • 發布於 2025年05月30日00:20

基隆市江姓男子指控在超商購物時,遭兩名員警盤查,他拒絕後被警壓制身體並上銬押解至派出所,控警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提國賠求償9萬元。法官認為,警察發現他手中疑握有不明物品且情緒激動、咆哮並反抗,管束行為未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駁回國賠請求。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江男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某超商購物時,遭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黃姓、陳姓警員盤查,要求原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江男拒絕後,警壓制江男並雙手上警銬,押解至警車後再載往碇內派出所,同日下午4時10分解開戒具,並要求於執行管束通知書簽名後離去。

江男主張,當時他並無飲酒且情緒平和,語調正常、態度自然,亦無咆哮、咒罵或肢體碰觸警員或超商內其他人員,警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虛構他瘋狂、酒醉。警員自盤查、壓制、施以戒具等,指控警違法上銬。

江男說,他被上銬當場有提出異議,但警察都沒有回應。警方聲稱是超商前騎樓違規停車,警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有誤。他當時是於超商內接受警員盤查,警察管束侵害其侵害人身自由。所謂手握的黑色不明物品究竟為何為物,是否確實有產生危害可能,查實後亦都未記錄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事後根本無黑色不明物品有危害之虞,因此求償9萬元。

第三分局員警向法官證稱,當時他們巡署到源遠路一處超商前,發現江男機車停在超商前的騎樓,違停影響到行人,他們進去請他出示證件要製單,並請他移車,過程中發現他手上握著一個不明的東西,警作勢要去碰觸他那個東西,他就把身體撇過去,出現大聲咆哮、情緒激動,因江男拒絕配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勤務,並無不法。

法官審理指出,警察因江男違規停車請出示證件,江男拒絕配合,警察發現江男手中疑握有不明物品,且情緒激動、咆哮並反抗,警察對江施以管束,在管束措施時使用警銬,等其情緒平復後結束管束,檢視整個過程,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相符,員警工作紀錄簿也有紀錄,看不出有虛構之處。

法官說,員警上銬過程有其理由,無法認定有故意、過失違背職務的行為,並未構成違法事實,因此駁回江男國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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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超商購物拒檢被上銬提國敗訴,法官這理由認警未逾法。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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