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塊錢買台積電的股票?」全球新金融發生中:資產代幣化驅動普惠金融新時代
區塊鏈與數位資產持續快速演進,全球金融體系正邁向關鍵轉型期。TechOrange 2025 科技金融論壇暨第 9 屆 Hit FinTech 高峰會聚集產官學研專家,深度探討穩定幣與虛擬資產的監理與商業契機。論壇其中一場以「全球新金融發生中:區塊鏈金融的實際應用與未來想像」為主題的座談,由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副教授兼主任林盟翔主持,邀請海耶克科技共同創辦人暨商務長温宏駿、BSOS 高級顧問楊淳嵐,以及統一綜合證券副總經理林盈成等專家與會對談。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應用學系副教授兼主任林盟翔首先提問,「在金融科技和金融產業領域,區塊鏈技術是否還有更多應用的可能性,以助於達成普惠金融或開放金融等相關目標?」
海耶克科技共同創辦人暨商務長温宏駿回應,台灣正逐步邁入金融上鏈、發展區塊鏈金融的時代,雖然目前在普惠金融或保險理賠等場域已見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但「距離我們看得到、摸得到的還是非常少。」他強調,隨著穩定幣的出現,進一步推動 RWA 現實世界資產(Real World Assets)代幣化落地,是接下來金融發展的重要趨勢。
温宏駿指出,資產代幣化是否能實際落地,是目前產業界關注的核心議題之一。他提及,央行 CBDC(中央銀行數位貨幣)的規劃,未來可能作為金融交易中的交割與結算單位,針對結算代幣的設計,應關注安全性與穩定性。而在央行結算代幣尚未正式落地之前,穩定幣可作為階段性的替代方案,一旦央行推出以新台幣計價的結算代幣,將成為極具潛力的金融交割工具,他認為,這樣的方向不失為當前推進 RWA 實現的具體做法,且在技術上皆已具備可行性。
溫宏駿強調,「台灣在 AI 與半導體領域具全球重要地位,應透過這些優勢發展代幣化應用。」他舉例 AI 算力、能源資源等皆可代幣化,有機會成為台灣輸出技術與服務至國際市場的切入點。溫宏駿認為,台灣應以開放技術為基礎,發展具本土優勢、國際有需求的創新應用,才能發揮影響力擴展至全球市場。而對於區塊鏈金融的未來方向,溫宏駿指出,首要任務是讓法規儘速明確,不論是嚴格或具彈性,只要方向清晰,業者就有依循發展的空間。
區塊鏈是普惠金融關鍵,虛擬資產制度認定待討論
統一綜合證券副總經理林盈成表示,從金融角度觀察,區塊鏈本質上是一個平等的世界。他指出,在現實生活中,儘管每個人存在銀行的一塊錢表面上看起來相同,但背後代表的信用與金融資源卻大相逕庭。然而在區塊鏈世界中,資金與交易的待遇更趨一致,有助於落實普惠金融。
林盈成舉例,區塊鏈技術可將資產切割至極小單位,例如可以用一塊錢購買台積電的股票,讓一般投資人也能參與高價資產交易。這種設計使得交易門檻大幅降低,展現區塊鏈促進金融普及的潛力。
然而,林盈成也強調虛擬資產若未能在會計制度上被認定為「資產」,其金融功能將大打折扣。他指出,目前若將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為虛擬資產,卻無法在財報上入帳,將影響其作為金融商品的評價與應用。因此,如何讓區塊鏈上的資產能被正式承認為企業或個人的可計算資產,是區塊鏈是否能落實普惠金融的關鍵。
林盈成提到,日本已有部分業者與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協助推動虛擬資產的會計認定。他認為,區塊鏈的優勢不僅是讓更多人能夠進入金融市場,更重要的是推動制度上對虛擬資產的認定與評價,才能真正發揮其在普惠金融上的價值。
金融商品單位化降低門檻,法規阻礙仍待解
BSOS 高級顧問楊淳嵐表示,自己長期在香港與台灣從事金融交易服務,對金融市場的運作特別關注,他認為金融發展需關注三個指標:資金移動成本、金融商品取得門檻差異化,以及開辦金融服務的阻礙。
楊淳嵐指出,資金移動成本方面,區塊鏈在跨境轉帳與支付上的效率,相較傳統方式具明顯優勢,區塊鏈的轉帳成本與速度比之信用卡或銀行線上匯款更具吸引力。在金融商品取得門檻方面,區塊鏈技術可將傳統高資產門檻的金融商品進行切割單位化,讓一般投資人也能參與,以私募基金為例,透過資產代幣化後,投資門檻得以大幅降低。此外,過去高資產客戶才能爭取的特殊條件,區塊鏈平台上多以統一標準提供,達到條件公平的效果。
但是在比較少人關注的開辦金融服務的阻礙方面,「金融創新在台灣面臨制度挑戰,變成法規非常嚴格的特殊行業,」楊淳嵐指出,台灣現行對金融業視為特許行業,使得創新服務的進入門檻極高,以區塊鏈資產管理公司 Steaker 為例,即便與主管機關保持溝通,一旦出現投資糾紛,就被控以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存款,反映出台灣在金融創新上的困難。
楊淳嵐提到,部分由台灣團隊主導的去中心化平台,甚至為避免因法規遭追責,選擇不讓台灣用戶使用,反映出台灣賣方市場面臨的制度性阻礙。他強調,除了討論使用者端的買方市場外,更應關注是否所有創新者都能公平進入市場,將其應用實施提升整體市場效率,還是僅限特定業者、政府相關單位才能提供金融服務,這將是未來觀察的重要方向。另外,RWA 仍未於虛擬資產專法裡明確排除,且非金融商品的 RWA 到底歸屬哪個主管機關管理,而且非金融機構能否提供 RWA 代幣的發行、交易、與借貸服務,也待主管機關釐清。
最後,林盟翔補充, RWA 不會被歸類至金融服務以外的範疇,因此不納入虛擬資產專法中,就現行制度而言,其分類性質仍適用《證券交易法》。至於較受市場關注的股權型商品,未來的法律定位與監理方向仍待觀察,需視政策與法規發展而定。林盟翔表示,這是目前金管會及相關法規制定下,所能掌握的整體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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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玟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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