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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陪產檢假增至7天 逾20萬勞工受惠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1月19日02:20 • 發布於 2022年01月18日21:30
產婦的有薪產檢假由5日增加至7日。(資料照,記者周敏鴻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總統蔡英文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及《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行政院已核定自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勞動部指出,新法除產婦的有薪產檢假,由五日增加至七日,產婦配偶的「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也由五日增至七日,預估將有逾二十萬勞工受惠。

勞動部解釋,受僱者要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必須在配偶妊娠期間;陪伴配偶生產所請的陪產假,仍依原有的陪產假規定,可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的期間內請假。

可選擇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此外,考量「陪產檢及陪產」的實務需求,請假單位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若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七日」的計算,是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算給薪;提醒受僱者,若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就不得變更。

勞動部指出,新修訂實施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除增加產婦有薪產假及產婦配偶的「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增加的二日薪資,雇主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全部由政府負擔;至於自去年七月一日起,就開始給予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產檢假的雇主,在給付產檢假薪資後,也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這二日的全額薪資補助。

勞動部強調,勞工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若雇主拒絕提供,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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