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辱罵陸籍店員「大陸妹滾回去」 檢察官:不算公然侮辱
劉姓女子去年11月到新北市中和區一間小吃店用餐,與卓姓陸籍女店員發生口角,朝對方潑熱湯並罵「大陸妹,滾回大陸去」,被卓女提告;新北地檢署認為「大陸妹」客觀上僅表示女子從大陸來台,無貶損之意,又「滾」雖足令卓女感到不快,但難以認定屬於侮辱言詞,予以不起訴;但卓女因被湯灑到造成燙傷,依傷害罪起訴。
檢方調查,劉女去年11月1日晚間近9時到新北市中和區一間小吃店用餐,因故與卓女起口角,她將熱湯朝卓女潑灑並罵「大陸妹,滾回大陸去」,造成卓女燙傷,熱湯又灑到店內販售的小菜,被對方提告傷害、毀損與妨害名譽。
劉女坦承她有以熱湯潑灑卓女造成她燙傷,但稱她沒有毀損意圖,稱「當時氣頭上沒想那麼多」,並說她沒有意圖侮辱卓女,稱「是講大陸妹在這裡工作很不容易,因為她故意煮很鹹,我有講滾回大陸去」。
檢方認為,「大陸妹」一詞專指從中國大陸出來的年輕女子,雖多有輕蔑之意,但客觀上僅表示該女子從大陸來台、非台灣出生,實無貶損該女,應僅是出生地區別,如同以往台灣社會「本省人」、「外省人」之別,又族群認同屬於個人內在感受,每個人對於以族群命名之稱呼觀感本就未必相同,好比現今社會有以「台客」形容穿著鄉土之人,若以此觀點考量或有貶意,但亦有人自豪形容自己「台」。
綜上所述,檢方認為「大陸妹」是中性稱呼,且卓女確實來自大陸,難以認定構成侮辱,另外「滾」多表示喝斥之意,依客觀社會通念不構成足以貶損人格評價用語,因此不起訴處分,但因熱湯確實造成卓女燙傷、價值共450元小菜毀損,檢方依1行為觸犯兩罪為想像競合犯,從重傷害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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