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問外遇(通姦)律師親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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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妳好!我先生幾年前跟同事外遇,我從他手機裡拍下了他和對方的曖昧對話(還保留著),他後來也承認出軌. 由於我還是無法釋懷,認為繼續勉強自己維持婚姻只會痛苦,所以想離婚。請問:我基本上是希望好聚好散以降低對孩子(都成年了)的壓力,萬一先生不同意,我保留的手機照片能幫到我嗎?
A:
一、 這部分需需要看「幾年前」究竟是時隔多久、出軌的內容涉及程度為何?(是單純親暱稱呼、或有肢體上的牽手、擁抱、親吻、性行為而評估),以及丈夫就婚姻狀況是否已經盡力修復而論。如果這部分律師分析證據後,認為您確實是無責性或責任較低的一方,依照法院的見解,仍然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二、 此🉑️參目前法院實務主流見解:「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0號判決、108 年度台上字第 2162 號判決參照)。
Q:請問律師先生外遇現在跟小三一起住 小三懷孕了 他們都不出庭 我不想離婚讓小三得逞扶正 先生一直不願承認 但是我有查到先生跟小三在外面付的網路和第四台名字和電話?
A:
一、 您指的應該是民事案件吧,如果提告後對方都不出庭,法院的判決可能會較不利於他們反而利於您,其實不見得對您不好。另外第四台或是網路登記的部分,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法院會函調第四台或網路登記的公司去查閱他們的地址,再通知出庭。
二、 最後,其實我很能理解您的心情與處境,但感情如果要用法律來維繫嚴格說其實也不算真愛了,只是徒留一個名份,我們可能要學會放下,並學會在法律上面去主張該有的權利、把子女帶好,並讓丈夫與小三付出慘痛代價才是。
Q:爸爸過世了,還有辦法告小三嗎?多次騷擾我媽媽,還毆打,但已告傷害罪了,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嗎!
A:可以,民法上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環,有權利主張侵害配偶權的即為配偶。但要注意民法侵權行為時效僅有2年。🉑️參考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先生在我做月子期間與公司同事外遇,小孩八個月跟我提離婚理由是不愛了,我沒有正面回答暗中發現他們在汽車旅館的照片,我可以以這證據要求高額的扶養金嗎?他目前是說每月一萬五。?
A:
一、 扶養費的目的是著重在父母在離婚後,仍然負有對子女的養育責任,而不是對前任的生活費,所以可能會有困難。這部分應該是傾向侵權的精神慰撫金的拉高才是。
二、 若是要前夫給您額外贍養費(俗稱生活費),建議可能要協商談判較妥,在法律上的話得得因「判決離婚」,且要「無過失」、「生活困難」,說實話有一定程度的複雜。
三、 🉑️參考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Q:我丈夫107年開始在外偷吃,(臉書交友)賺錢養小三,去年更是離家跑去外島工作,鮮少給家用,甚至封鎖家人的電話,我聯絡不到人,這三年多來,我精神壓力,飽受傷害,我丈夫會對我暴力,也曾為了小三對我暴力。我本來有工作,現在因為疫情公司停業,而我卻跟著失業沒收入,身心俱疲,我想要告丈夫跟小三侵害配偶權,卻不知要如何做?
A:若已經確定想要提告,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分析證據;而若因失業沒收入,可上網搜尋「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符合扶助資格的話會派有意願的律師協助。
Q:我先生常常不回家,最近我發現他在外面有小三,同時也發現我先生將婚後賺得財務房屋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於去年贈與給小三,我聯繫到小三所收到的回覆是我先生自己的決定與他無關,歡迎我提告,從此不接電話,我多次打電話到小三的店裡面要求回電說明他於我先生的關係,我先生說只要我再打電話到小三的店裡,他會採取以下動作:1,和小三共同提告我騷擾 2,不再回家住,3,停止所有對家庭的支出,4,打電話到我的公司告訴我的主管讓我失業,我想知道我先生做的以上的動作是否有違法,我是否可以提告
A:若您先生外遇有小三,本身在民法上就已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是可以直接提告的,這種狀況就經驗來看,打再多電話也很難改變現狀,我會建議您直接找一位信任的律師處理比較實在;而您先生說要打電話告訴主管讓您失業,有可能會涉及刑法上恐嚇的惡害通知問題,但仍要就實際狀況判斷分析才能確定。
Q:離婚15年,男方外遇欺騙暴力小三同居,小三妨礙家庭,為了孩子有家住沒有提告,忍痛悲傷離婚離開,談不攏故事裡悲哀.. 求助無門至今只有堅強活著,但是,想了解女人的犧牲是錯誤嗎?原配只取得五十萬,原配的權利和財產如何爭取權益呢?
A:
一、 不好意思,您在15年前離婚獲賠償50萬元,這部分因無從得知原因事實,我沒有證據資料可供判斷是否妥適,本律師實在沒辦法分析。
二、 在民法上若因婚姻中有一方劈腿而造成婚姻破裂,此部分原則上是會有侵害配偶權賠償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小孩子的親權、扶養費、其餘事項協商等,至於如何取得權利,通常是看個案的需求而定;例如有的人不要錢,只要小孩,所以沒有一定的答案。
Q:太太三年前在汽車旅館外遇,我雖然報警當場要抓,但是被旅館業者破壞,沒有成功抓到證據,最後忍痛放棄提告。目前因為房子是夫妻聯名,所以不甘心讓太太分配財產,與太太分居超過三年並沒有離婚,期間太太也沒有支付任何房屋貸款。
小王也是有婦之夫,依據各種跡象顯示,太太分居後住在岳母家,但仍然與小王仍然偷偷繼續交往。
很想跟這樣的太太離婚,可是很擔心和小孩目前住的房子因為要離婚而被迫要清算,孩子和我會失去房子,也沒有立即能力再購買新的房子。
A:夫妻雖然共同登記不動產,但登記究竟是為了安心才借名登記,又或是贈與、還是共同購買?這都需要證據資料判斷,有時候並不是登記共同就代表雙方都有實質所有權;這部分可能您要找一個信任的律師協助分析判斷,才會知道如何做會較為妥適。而只要在法律上您還是登記他丈夫的一天,有小王的狀況,就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爭取自己的權益。
Q:您好 抱歉打擾了 這陣子因為這件事煩心好久。想請問一下,若是已經得知女方已是有婚姻的人,而我透過交友平台認識後跟女方有見面,並有恩愛的事實(你情我願),雙方以有說好不會說給外人聽 包含她老公(沒白紙黑字但是line有紀錄)
1.倘若她老公知情後 會有刑法上責任嗎(無通姦罪)外
2.倘若女方無意或故意懷孕後 會有什麼刑法嗎⋯⋯
很擔心被仙人跳……
以上麻煩律師們幫幫我 謝謝您們
A:讀者您好,原則上現在婚姻有外遇狀況(包含讓已婚人士懷孕)目前主要是只有民事賠償責任,但仍建議您交友時應選擇適當的對象,以避免纏上官司,判決是會跟一輩子的。
Q:侵犯配偶權很多老婆只告小三,但有的小三是被欺騙,可能還造成被騙對方夫妻還夥同取財,致使小三被騙色又騙財,又或者老婆原諒先生夥同一起告小三,形成兩個人犯罪卻只有一個人受罰,這樣有心的夫妻是否都可以利用這條法律來詐取賠償金呢?
A:實務上確實在夫或妻其中一方有外遇時,一開始會將外遇的另一半與小三一起提告,但日子久了,感情畢竟還是比外面的濃,就會原諒另一半,轉而把主戰場放在小三身上,這是很常見的狀況;而是否有藉此當作職業賺取所謂的和解金,這部分除非您能舉證證明該夫妻二人是通謀,或涉及組織犯罪,否則仍然他們仍然是合法主張該有的權益。
以上資訊由恆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 何孟臨律師 (北風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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