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影音:受制「競業禁止」沒頭路 前老闆得給半薪【視在哈LAW|林正椈律師】
Q:您好 本人為被告(乙方)被告內容為 防礙電腦使用-意為妨礙營業秘密(提告方懷疑乙方將公司資料存取後帶走),但前公司無故解雇員工,當天離職無交接. 目前已出庭並由地檢法官建議雙方轉和解,並於9/15雙方做第一次調解,提告方 要求 1. 立切結書 2. 提供USB並銷毀 3. 賠償100萬。想請問,如提告方無法拿出證據或具體資料證明乙方將資料存取在USB, 請問開出的條件讓乙方無法接受,且金額不合理,明顯不是朝和解方向,試問下一步可以怎麼做? 乙方已經要求甲方提供具體的USB硬碟型號廠牌,但遲遲未回應..
A:一、 如果和解條件無法接受,就是和解不成立,案件會由檢察官續行偵辦。
二、 此部分可請檢察官要求對方明確指是哪個USB硬碟,以利案件標的攻防能特定。
Q:競業禁止也適用在加盟嗎? 我加盟早餐店,說解約後一年內不能從事早餐相關行業(啊我就想解約後繼續做早餐店啊)。謝謝
A:一、 「競業禁止」屬於合法契約的內容之一,所以是可以用在加盟合約上的,而這在商務上也是很常見的約定方式,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商業核心被學走、客群穩定後,對方馬上另起爐灶打對臺。若讀者無法接受這樣的約定,建議是就不加盟。
Q:有闗 https://youtu.be/8AWscbn46is 若工作是屬性,有特殊技能,非常人可取代,但以勞基法14條,2+4+5,未交接而離開呢?
A:若是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顯然是雇主違法在先,因此若在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前提下,並沒有要交接的問題。
Q:競業禁止條款是規範離職人員,那退休人員算嗎?
A:離職或退休,站在法律角度都是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屬於終止狀態,所以原則上還是會拘束所謂的退休人員,但要予以適當補償競業禁止才算合法生效。
Q:如果目前我有跟公司簽競業條款,三年一簽,且公司每個月也都會在支付1萬元給我,但合約上有有說明離職後2年不可以去相關產業,不然就要補償100萬,但我們可能就真會設計迴路,離開後換新的跑道可能薪資又很低,這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保證我的生活!
A:一、 競業禁止要生效,必須要有補償的行為才可以,否則約定會是無效;至於補償金100萬元在法院實務判決上,通常會被認為是「違約金」,不一定會賠到滿,還是會視行為態樣來決定酌減幅度。
二、 此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9-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三、 及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Q:請教律師:在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離職,第一公司合約不讓業務員帶走續佣第二要辦理退休規定不得再從事保險業務(登錄證不得註消)請問業務員辛苦經營服務客戶公司規定這樣合理合法
A:以前認為不給續傭合法,此為雙方契約明定,但近期判決認為這部分並不合理,仍應要給予所謂的續佣獎金;至於保險公司表示因為原業務員無法服務客戶,要由其他人代為服務,法院認為這是公司應該要負擔的企業成本。🉑️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另外永遠不得從事保險業就誇張了,這不合法的。
Q:直營房仲業公司用競業條款禁止同仁離職後於同業工作,否則將提出法律訴訟並申告索賠100-500萬 不知房仲業是否適用競業條款
A:讀者您好,此問題可參考Q2與Q5的回答內容;競業禁止原則上會認為是合法的,因為房仲業要接觸核心不動產的秘密很容易,但需要有合理的補償。
Q:請問同業競爭這個法條,他的細項,若有一條件不符合的話,整份合約還算數嗎,還是說只有其中一條就能執行合約? 像我從事保全行業,就是門口保全而已,但我們卻也要簽同業競爭的合約,這樣合約也算正常嗎?
A:讀者您好,此問題可參考Q2與Q5的回答內容;而保全人員如果是單純站崗,原則上若有競業禁止之約定,大多數是不被法院認可的,因為看不出來有涉及雇主的營業祕密。
以上資訊由恆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 何孟臨律師 (北風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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