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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司法烏龍檔案:「博士法官」的離譜無罪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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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年03月25日06:15 • 發布於 2024年03月25日06:15 • 黃錦嵐
有好學歷不一定能辦好案,會讀書跟會辦案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筆者去年曾評述過幾篇「博士法官」的離譜誤判,文中引述某位曾任最高法院刑庭庭長的優遇大法官經驗談:「審判品質之良窳,辦案技巧至關重要,歷練與經驗的累積、傳承是重中之重,會讀書、有好學歷不一定能辦好案,會讀書跟會辦案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如今,筆者檢閱最高法院近日的發回指正判決,發現又有一位高院「博士法官」的離譜無罪誤判─均以「難認有主觀犯意」為由改判無罪,再一次驗證了這位司法耆宿的經驗談果然信而有徵。

筆者以下要評述的案例有3件,3案的審判長均是擁有成大法律學博士的高院庭長廖建瑜,受命法官均是擁有台大法學碩士學位,且兼任東吳法律系講師的高院法官林呈樵,而且,3案的宣判時間相當緊接,有2案是112年9月下旬宣判,1案是112年11月上旬。最值得關注的是,廖建瑜與林呈樵的改判無罪論證方式,3案如出一轍,似乎有「例稿化」傾向,均是罔顧不利卷證,聚焦在「無主觀犯意」上。限於篇幅,以下僅詳述1案,略述2案。

吳偉聖被訴販毒案

本案被告吳偉聖是計程車司機,111年6月3日晚間,依「杜LV」的指示轉交毒品,當晚7時46分許抵約定地點,待黃品翰、劉柏杉上車後,於7時48分許繞行至交貨地點臨時停車,吳偉聖下車從副駕駛座後方座椅下方取出一袋黑色塑膠袋(內有毒品咖啡包80包)交予黃品翰,然後,於7時50分許搭載黃品翰、劉柏杉繞行回約定地點讓2人下車。

次日晚間7時46分,新北市新莊警分局員警喬裝購毒者,以「鈞魚」方式,在台北市信義區逸仙路當場逮捕依「杜LV」指示交付毒品的黃品翰,並查扣三級毒品咖啡包10包,接著,又在黃品翰的機車內扣得咖啡包70包。

以上販毒事實,有不知情的劉柏杉指證,黃品翰於偵查中、審判中均坦承每賣一包可抽100元,他並供出共犯吳偉聖,因此,一、二審均依共同販賣三級毒品未遂罪判刑1年有徒刑定讞。

至於吳偉聖,警詢及偵查中原本否認共同販毒,堅稱不知所交付的物品是毒品,但一審審判中坦承起訴事實,台北地院因此依共同販賣三級毒品未遂罪,判刑3年7月,但案經高院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呈樵)審理,吳偉聖翻供,廖建瑜與林呈樵於112年9月21日宣判,認定:難認吳偉聖主觀上知情「杜LV」所交付之者為毒品咖啡包,被告於一審的自白有合理懷疑具真實性,而且無補強證據可佐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吳偉聖無罪。(112年上訴字第569號)

本案經高檢檢察官張瑞娟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113年2月29日撤銷誤判發回更審。(112年台上字第5365號)

廖建瑜與林呈樵改判本案被告吳偉聖無罪,最離譜可議的是:被告吳偉聖於一審之自白十分詳細完整,且有共犯黃品翰的自白與指認,及不知情證人劉柏杉的指證佐證,廖建瑜與林呈樵竟然還能得出「被告認罪自白尚有合理懷疑具真實性」之論證結論,顯然違反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法則。

據卷證資料顯示,吳偉聖於第一審審理時並非只單純「坦承」被訴犯行而已,而是詳述他與「杜LV」如何認識、如何約定、聯繫,以及載運、報酬等內容,包括:毒品是「杜LV」處取得,「杜LV」要拿給黃品翰,他的職業是計程車駕駛,「杜LV」是他搭載的熟客,有一次「杜LV」在車上與他聊天,稱在賣毒品,詢問他有沒有意願一起販賣。當時遇到疫情時候,經濟比較困難,他應允表示願意試試看。他只有交付這次毒品,講好毒品賣出才分錢,一包分他50元至100元,但實際上沒有拿到錢,因為一包也沒有賣出去。平時跟「杜LV」都是用TELEGRAM聯絡,疫情期間都戴口罩,所以他不知道「杜LV」的長相,只知道手上有刺青,後來TELEGRAM沒有用了,「杜LV」叫他刪掉,「杜LV」知道他在西門町排班,如果要找他,會自己來西門町找,他沒有辦法主動聯絡「杜LV」。

以上吳偉聖的詳細完整的自白,依一般社會經驗法則,若非確有其事,且是親身經歷,應無可能描述細節至此,況且,還有共犯黃品翰的自白與指證,及不知情證人劉柏杉的證詞佐證,相互利用之下,應足以確保吳偉聖之自白具有相當程度的真實性。

可是,廖建瑜與林呈樵竟舉出違反經驗法則的事證,來彈劾被告吳偉聖的認罪自白與事實未必相符,尚有合理懷疑具真實性。

例如,廖建瑜與林呈樵勘驗於「111年7月11日」在被告吳偉聖住處查扣的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話3支,認定:在電話內均無TELEGRAM應用程式存在、使用及歷史下載購紀錄,亦無「杜LV」之聯絡人資訊及電話號碼等情,藉以認定吳偉聖關於與「杜LV」以TELEGRAM聯繫部分之自白與事實不符。

可是,廖建瑜與林呈樵所勘驗的行動電話,距離警方查獲黃品翰及毒品咖啡包的日期─111年6月5日,已超過一個月,「杜LV」在這段期間豈有不通知被告吳偉聖湮滅證據之理?況且,被告吳偉聖於自白時也坦承,後來「杜LV」叫他刪掉TELEGRAM。

還有,廖建瑜與林呈樵又舉共犯黃品翰的手機內所存,與「杜LV」用以討論毒品販賣事宜之TELEGRAM對話群組中,並無被告加入及使用情形,藉以彈劾被告自白與事實不符。

可是,依據被告吳偉聖的自白,及共犯黃品翰的供述,吳、黃兩人原本就不相識,吳偉聖所參與的部分,是自「杜LV」處取得毒品咖啡包,載運交付給黃品翰,然後,再由「杜LV」通知黃品翰交付買家,因此,在黃品翰的手機內的TELEGRAM對話群組中,並無被告吳偉聖,不是符合常情嗎?豈可作為彈劾被告吳偉聖自白的證據?

陳*佩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

本案是目前十分常見的「假冒受害人的親人(姪子)、急需用錢欲借款」方式,向羅姓被害人詐騙18萬元匯款,本案被告陳*佩即是因提供郵局提款卡及密碼給「芳芳芳芳」所屬的詐騙集團,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嫌提起公訴。

本一審依起訴罪名論罪,被告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呈樵)於112年9月28日改判無罪,高檢檢察官張瑞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勤純於113年1月4日撤銷誤判發回更審。(參見112年台上字第5152號判決)

本案廖建瑜與林呈樵改無罪最為離譜可議之處,還是在於:認定被告主觀上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顯然違反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法則。

例如,被告陳*佩已年逾35歲,高中肄業,曾任美髮助理、餐廳服務人員、超商店員及八大行業服務人員等職,具有一定知識程度及工作經驗之人,對於現今詐騙集團猖獗,政府及大眾媒體廣為宣傳不得任意將銀行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等情,應有所知悉,而且,被告於一審審判中也坦承,依以前的工作經驗,並未聽說過因為工作而需要提供銀行提款卡及密碼,也不曾為了領取薪資而提供帳戶資料。

再則,在被告陳*佩與「芳芳芳芳」集團以Line對話時,當「芳芳芳芳」集團要求被告陳*佩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時,陳*佩還曾質疑:「你們會拿提款卡做別的事情嗎?」、「密碼也要?」、「因為我之前被騙過」、「所以會怕怕的」。

以上的卷證資料均顯示,被告陳*佩對於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可能發生的後果,是有疑慮的,並非毫無預見的。

可是,廖建瑜及林呈樵對於「被告陳*佩辯稱不知交付提款卡及密碼給「芳芳芳芳」集團,可能淪為詐騙集團行騙工具及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是否符合經驗法則?」,竟然未說明論斷理由,而且,對於卷內其他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未置一詞,即遽然認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具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李*生被訴偽造文書案

本案是被告李*生未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其夫之前妻所生之子孫)同意,擅領亡夫6000萬元存款,一審一再自白認罪,而且,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均未爭執自白任意性,可是,待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處應執行刑1年6月之後,被告不服上訴即翻供,高院審判長廖建瑜與林呈樵於112年11月9日改判無罪。

本案還是由高檢檢察官張瑞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段景榕於113年2月21日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參見113年台上字第115號判決)

限於篇幅,筆者不詳述廖建瑜、林呈樵的改判無罪離譜論證,僅以最高法院發回指摘的結論,供讀者參考:「原(高院)判決似逕以被告認罪非出於真摰,而為諭知被告無罪之部分論據,但對於卷內其餘不利被告之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即以亡夫楊*平名提領本案帳戶存款轉帳等補強證據恝置不論,有違證據法則。」

廖建瑜與林呈樵其人─「博士法官」對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否要求太嚴苛了?

評述完廖建瑜與林呈樵的離譜無罪論證之後,筆者要略述其人。

據筆者查悉,廖建瑜是法訓所第37期結業,調高院庭長之前,曾任高雄地院庭長、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兼發言人、高雄高分院法官,高院法官、連江地院院長,擁有成功大學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精於醫療訴訟,曾有多篇論述,是知名的「博士法官」。

至於林呈樵,是法訓所47期結業,擁有台大法學碩士學位,曾是補教名師、筆名「喬台大」,目前兼任東吳法律系講師,負責民事綜合研習課程。調高院法官之前,曾任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刑事審判資歷約12年。

純就學經歷觀察,廖、林應該都屬於「學霸型法官」,不過,觀察其審判品質,司法界內似乎頗有爭議。

首先,最高法院就有不少法官對於廖建瑜與林呈樵裁判品質很有意見,不過,最高法院法官的說法很委婉:「他們對於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要求更高!」、「他們操作無罪推定原則較寬!」

其次,高檢署檢察官張瑞娟一而再、再而三的針對廖、林改判無罪案提起上訴爭執,她呈現在上訴書的理由論述,或許更能彰顯檢察官對廖、林這兩位「學霸型法官」判決品質的看法吧。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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