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僅7人…2法官免職轉職 18萬月薪未來可能剩10萬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姜麗香、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因暗通猥褻少年嫌犯,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兩人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且即日起停止職務;法官與司法事務官不僅工作性質截然不同,薪資也差了一大截,以姜麗香為例,她目前月薪18萬,轉任司法事務官後薪水頂多10萬元,且停職期間僅能領本俸一半、約2萬多元。
「法官」負責審判訴訟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而法院組織法第17-1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司法事務官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司法事務官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司法事務官不負責審判,主要是處理返還擔保金、調解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或是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事件,以及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的非訟事件。法官也可以請司法事務官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法官法第71條將法官的俸級區分為24級,初任法官者月薪約9萬元,而第一級法官約18萬;司法事務官薪資比照一班公務員,起薪約7萬5千元,「到頂」的九職等約10萬。
姜麗香、侯弘偉遭重懲,過往法官被免除職務而「轉任」其他工作者,屈指可數。在2020年7月17日法官法新制上路以後,被判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的只有2例,分別是新竹地院的吳振富(拗女助理按摩)和橋頭地院的柯盛益(開庭出言不遜)。
而在職務法庭隸屬司法院時期,當時的條文是規定「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並未規定轉任司法事務官,這時期共有5名法官受懲,其中涉及性騷擾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是第一人。其餘4人分別是在幼兒園「開偵查庭」的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言語騷擾下屬的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問案態度不佳的桃園地院法官俞力華、買春的台中高分院法官朱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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