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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死囚黃麟凱1月16日伏法前急聲請大法官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不受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07日04:19 • 發布於 04月07日01:30

死囚黃麟凱1月16日伏法前,民間司改會等民團律師向憲法法庭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憲法法庭收案後依程序於1月20日分案,不過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第一審查庭由審判長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與尤伯祥組成。

黃麟凱(32歲)主張,依去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而他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都有可疑之處,且他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也有詳加調查必要。

為避免遭受永難回復的重大損害,以及保障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黃麟凱聲請裁定准許法務部部長對他的死刑令在他提起救濟前暫時停止執行。

不過第一審查庭認為,黃麟凱的聲請暫時處分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聲請不符合憲法訴訟法要件,因此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2013年10月1日,入伍當兵才2周的黃麟凱,利用放3天結訓假預先購買童軍繩,再潛入前女友住家,以童軍繩勒斃前女友的47歲母親,繼而性侵勒斃19歲前女友,並搜刮房間內1萬元現金;當天深夜被警方逮捕,2017年7月3日獲判死刑定讞。

黃麟凱伏法日恰巧是被他殺害的王姓前女友冥誕前一日,王女的父親苦等12年才盼到遲來的正義,王父到納骨塔上香告慰妻女「黃麟凱已經被槍決,妳們可以好好離開了。」

民團律師在黃槍決前,分別遞交非常上訴狀至法務部、最高檢察署,也到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向憲法法庭遞交暫時處分聲請書,試圖透過各管道阻撓死刑執行,引發「執行干擾」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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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伏法死囚黃麟凱。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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