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執業的律師、前立法委員邱彰去年回台遭計程車司機指控搭霸王車,沒支付台北市新生南路至民族東路、中山北路3段路口車資205元。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認為邱彰沒有詐欺犯意,給予不起訴處分。
全案起源於,去年7月8日上午9時許,75歲的邱彰在台北市新生南路攔計程車,前往民族東路、中山北路3段路口,抵達目的地車資205元,邱彰拿出面額新台幣1千元現金,但司機沒辦法找零,要求邱彰去超商換錢,邱彰當時下車步行到超商,換錢後就沒看見計程車,因與人有約,最終離開超商。
去年8月間計程車司機提告指控,當時路段不好迴轉,請乘客下車去超商換錢,但他到超商門口等候,遲遲沒有看見乘客身影,認為乘客趁機溜走,根本就是搭霸王車,提告詐欺罪。
邱彰回到美國後得知被控詐欺,跨海具狀給檢方說明事發情況,邱彰稱他下車走到超商換零錢,沒幾分鐘就走出超商,但等了一陣子都沒有看到稍早搭的計程車,因與人有約才離開超商,沒有詐欺犯意。
檢方調閱監視器釐清事實,邱彰下車後,司機確實開車迴轉,沿民族東路右轉中山北路3段,至水晶情人橋下迴轉,再從中山北路回到民族東路,經圓山花博公園停車場錢迴轉,耗時約8分鐘才抵達超商門口,而邱彰當時也有在超商門口等候計程車。檢方認為,邱彰應誤認司機已離開,不能以沒付車資就認定有詐欺犯意,全案為民事糾紛,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