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超速稱「警告標誌太低」罰單無效 警:照罰
南投縣竹山鎮一名林先生,開車在平面道路超速40公里,被警方拍照取締,除了罰款12000元,還被扣牌,林先生事後發現,測速警告標誌的高度,低於120公分的設置規定,向監理站提出申訴,主張罰單無效,還聲稱監理站已經答應退還罰款和車牌,不過警方強調,標誌設置的高度只是「原則性規定」,不影響警方裁量權限,而且當事人開車經過限速60公里的路段,車速高達101公里,超過速限40公里,違規行為明確,警方不會撤銷罰單。
就是這張超速罰單,引發林先生不滿,他開車在南雲交流道聯絡道上,超過60公里速限被警方拍照取締,開罰1萬2千元還被扣牌,他質疑警告標誌設置太低,不符道路交通條例「至少離地120公分」的規定。
當事人林先生說:「我再去測量,奇怪怎麼會高度不夠,104(公分)。」林先生主張,警告標誌太低害他沒看見,主管機關不符規定執法,申訴「罰單無效」,還說監理站已經答應要退還罰款和車牌。
不過警方強調,法院有判決先例,標誌設置的高度只是「原則性規定」,不影響警方裁量權限,而且林先生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開到時速101公里,明顯違規,竹山分局四組組長曾英浩說:「違規屬實,依規定裁罰,並無林姓民眾所稱,(罰單)因瑕疵而撤銷之情事。」當事人林先生說:「也有法院判例說高度不足120公分判撤銷的案例,為什麼不以該案例來做為撤銷。」
實際來到現場,爭議的警告標誌,已經從原本的離地104公分,拉高18公分來到122公分,符合規定,而同路段其他警告標誌,雖然也有高度不足的情況,但上方仍然有一塊顯眼的「速限60公里」標誌,駕駛人只要注意到就不致於嚴重違規,而林先生超過速限40公里,已經是「嚴重超速」,警方依法對車主和駕駛開出2張罰單,不會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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