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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闖紅燈撞癱光電業副理 害他腦損傷遭判賠2181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2月30日02:08 • 發布於 2020年12月30日02:08

桃園王姓計程車司機清晨闖紅燈,迎面撞癱在光電公司擔任副理的郭姓男子,更造成他腦部受損無法正常對談,甚至需24小時專人照顧,喪失全部勞動力,郭及妻子對王求償2282萬多元,王則說精神撫慰金等求償過高,主張駁回;法院認為王有過失,判他應賠郭2181萬多元,可上訴。

經調查,王去年8月8日早上6點多,開計程車行經中壢區中華路、興仁路交岔口,卻貿然闖紅燈直行,剛好郭騎機車兩段式左轉行經路口,結果兩車閃避不及重上,造成郭顱內出血、顱骨骨折,全身擦傷等重傷害,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王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因為車禍,支出醫療、看護、生活費、喪失勞動力743萬元及精神撫慰金200萬元,一共向王求償2282萬1916元。

對此,王表示該車禍事故責任未經鑑定,且郭男每月勞動力所得即作為生活開銷所需,所以生活費應扣除喪失勞動力的損害,並認為郭求償金額過高。

民事庭查,王男闖紅燈造成郭受傷,有檢方起訴、法院判決,以及相關道交事故調查佐證,且根據警方路口監視器,當時郭行進方向為路燈,王則為紅燈,違規事實明確,認定郭求償有依據。

法院審酌,郭因車禍造成生活不能自理,腦部受損已不能意思表示,需要24小時專人照顧,完全喪失勞動力,考量他事故時49歲、月薪7萬多,生活照顧費、勞動力減損各應為1208萬2897元、744萬3510元,而精神撫慰金應以100萬元為適當。

法院並考量郭、王雙方職業、年齡、收入,以及王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判處王一共應賠償郭2181萬1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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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計程車司機闖紅燈撞癱郭姓副理,法院判王應賠郭2181萬1166元。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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