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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預算法》修正三讀 政府網宣應標示廣告及單位名稱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05月18日02:52 • 發布於 2021年05月18日02:52
今立法院院會,主持議事的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今立法院院會,主持議事的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被國民黨立委稱為「1450條款」的「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明定政府編列預算在平面、廣播、網路、電視媒體等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及單位名稱,不得置入性行銷。國民黨立委也高喊「網軍退散!」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讀條文增訂,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在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執行單位等,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會後發言表示,過去政府機構編列大量金錢養網軍,攻擊特定政治人物,希望修法後「政府網軍退散!不要用政府資源養網軍!」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將這項修法稱為「1450條款」,他說,政府每年編列20億元文宣費用,還不包括基金,明眼人都知道,某單位還是將網軍藏在標案底下,任何法律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但修法是新開始,正告行政單位,不要用納稅人的錢養1450,攻擊在野黨、異議者,未來將繼續監督,若有不足將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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