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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將大翻修 怠職法官、檢察官侵害人權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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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1年09月02日10:04 • 發布於 2021年09月02日09:48 • 上報快訊/孫曉蓉
行政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等。(示意圖/取自pixabay圖庫)

行政院院會2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重點是在明定「怠於執行職務」等內涵,尤其針對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而犯下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就應對受侵害的人民負起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蘇貞昌說,《國家賠償法》自1981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在2019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外,此次是首度全案修正,法務部為健全法制並使本法與時俱進,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擬具修正《國家賠償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說明,修法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負國賠責任後,若怠於向公務員、團體或個人、第三人求償,其上級機關可以代為求償。鍾瑞蘭說,這次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現行是法官、檢察官執行偵審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益時,是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民眾可聲請國賠。

鍾瑞蘭表示,草案修正後,不只職務上之罪,而是法官、檢察官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或是遭免除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民眾都可依此要求]國賠。

鍾瑞蘭說,過往怠於執行職務的判定都是依實務見解,如今修法後,行政機關在依法明確應該執行且沒有不執行的裁量餘地時,若還是不執行,就是怠於執行職務;例如建築物施工中,主管機關可隨時勘驗,若發現有需勒令停工事項就要即刻勒令停工,此時沒有不作為的餘地,否則若因此侵害人民權益,就有國賠之虞。

草案也明定,「公共設施」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的公共設施;「重大過失」則指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且已達恣意、輕率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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