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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寧縱放、不冤枉」 詐欺女被控逆轉無罪 檢傻眼!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7月13日17:10 • 發布於 2017年07月13日17:10

兩名女子誤信詐騙集團「購物付款設定錯誤」謊言,到提款機前依指示操作卻失金;警方追查,發現帳款都是匯入張姓女子帳戶,疑她涉詐,張女屢傳不到遭通緝、逮捕。士林地院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張女3月徒刑,她堅稱「我皮夾被偷」。高等法院認為「寧願縱放九99個有罪的人,也不要濫殺1個無辜的人」,改判無罪確定。

前年6月24日晚上7、8點,兩名被害人接到詐騙電話,對方佯稱她們購物時因選擇扣款方式錯誤,必須到提款機前重新操作,兩女上當,被騙了3萬8、1萬4千元。警方獲報,查詢交易,發現錢都匯入張姓女子所擁有的新光銀行帳戶,而張女又沒住在戶籍地,去年5月才「抓」到人。

張姓女子是知名速食店襄理,她澄清因沒住在戶籍地,未收到開庭通知,不知遭通緝。張女表示,前年6月間放在車內的皮夾遭竊,健保卡、身分證和1千多元的現金不翼而飛,她一一辦掛失,也沒告訴別人提款卡密碼。

她的說詞不但士林地檢署不採信而起訴,士林地院也發現她開庭持的是2012年換發的身分證,並非前年身分證被偷所換發,新光銀行回覆沒受理過她掛失,認定「掛失補辦」是謊言,判她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各何況,張女還主動賠償兩女損失。

律師辯護稱,國內常見的幫助詐欺犯罪(賣帳戶),主要原因有兩種,第一是缺錢,第二是應徵工作提供匯薪帳戶卻上當。但張女有正當工作,收入也穩定,還有儲蓄投資,實在沒有賣帳戶的動機。

高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遵守無罪推定原則。高院發現,張女二○○四年念五專時就在速食店打工,卅萬的學貸已經繳清,也獲公司拔擢,難以想像會為行情不超過一萬元的利益留下汙點。至於「密碼」問題雖是一大疑點,但「世事難料」,去年我國也發生過提款機遭跨國犯罪集團破解程式、自動吐鈔的案例,詐騙份子是否預先側錄到張女提款卡密碼,不無可能,因此應判她無罪。

詐欺罪不得上訴三審,且張女獲無罪判決,不可能有為被告「不利益」的非常上訴,本案就此定讞。有檢察官質疑這判決「與我們的生活經驗認知差太大」,指張女當天才將存款領到「剩卅八元」,隨即就失竊、成為詐騙工具,完全不合邏輯。另名檢察官推測,詐騙集團要使用帳號前,多半會先「測試」,以免騙到手的錢「領不出來」,但這案都沒有;張女也許不知情,卻可能是被身旁的人給出賣了。

林孟皇法官指出,科技設備既然是人所設計、操作,人的惡念、私慾在哪個環節、哪個時點,發揮作用而為惡,終究不是人類所能一一預先克服,因為世事難料,則當前的晶片提款卡運作是否確實如此完美無瑕、有無程式遭到破解,終究不是人們所能預判。例如,我國司法實務上確實發生金融提款機遭跨國犯罪集團破解程式,進而導致自動吐鈔之事,即是公眾周知的事實。

而之所以和解,法官認為,那是因為張女覺得對自己所有的提款卡「未善盡保管之責」,因此她負道義責任,不該被解讀「她自知理虧」。

警察逮捕、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的幫助詐欺犯在士院(左圖)時也被認為說詞不可信,依詐欺取財罪判她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高院(右)法官認為「寧願縱放九99個有罪的人,也不要濫殺1個無辜的人」,判張姓女被告逆轉無罪定讞。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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