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前年八月大火,釀十五死十四傷慘劇,潘姓代理護理長和陳姓護理師被依業務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起訴;法官認為,潘、陳不具保證人地位,火災非二人能預見防止,未落實病房檢查與死傷無因果關係,過失致死部分判無罪,過失傷害因被害人撤告不受理。可上訴。
檢方當初起訴指出,護理之家「火災緊急應變計畫」和「住民生活公約規定」均禁止民眾使用自備電氣用品,負責檢查的陳姓護理師未依規定辦理,負責人兼防火代理人潘姓護理長也未落實覆核。
另外監察院針對台北醫院大火糾正案,指「無論屬高功率或低功率產品,悉屬禁止之列,允無例外可循」,認定潘、陳二人有過失。
合議庭調查,護理之家附設在台北醫院內,防火由醫院整體規畫,醫院決議護理之家消防業務由勞安室負責。潘女掛名負責人成為防火管理人,但僅受過一天半消防法規訓練,難具備消防專業。
護理之家禁用私人電器,但是針對非照顧性、非醫療性電器,電線檢查也是指配電盤和插座端之間線路,非一般電器電線。
判決指出,監察院糾正對象是台北醫院,且規定是大火後才制訂,不能「昨是今非」認定陳女有過失責任。
另二人平時未操作起火的床墊,沒受過相關訓練,火災鑑定報告起火原因可能是電線裡銅線斷裂釀成,難認二人客觀上能預見和防止災害發生。
火災釀嚴重死傷,與軟硬體設備有關,各住房天花板上方夾層空間相通,事發時無火警自動警報系統切斷中央空調,濃煙飄進其他房間造成額外死傷,也難認與二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