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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特赦陳水扁?林濁水:蔡英文為賴清德埋下引爆威力更大的炸彈引信

新頭殼

更新於 05月13日06:53 • 發布於 05月13日06:53 • Newtalk新聞 |姚寶煼 綜合報導
前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濁水。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前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濁水。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

Newtalk新聞

總統蔡英文傳出將在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民進黨前立法委員林濁水繼先前質疑陳水扁推動國會減半「害慘民進黨」卻沒有一句道歉之後,今天(13日)再質疑「蔡英文特赦陳水扁是為賴清德拆彈?」認為特赦陳水扁反而是為賴清德埋下引爆威力更大的炸彈引信。

陳水扁當年遭控「10案」,除國務機要費案因已除罪化免訴之外,剩餘的9案,分別是侵佔機密外交款案無罪;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收賄案、海角七億案、二次金改元大貪污案等4案有罪,合併應執行刑期20年,陳水扁入獄服刑6年,尚有刑期未完。這也就總統「特赦」的可及之處。而另外的二次金改收賄洗錢案、教唆馬永成林德訓偽證案、卸任侵佔機密公文案、陳敏薰買官洗錢案,因考量健康因素,醫師建議不宜出庭,所以無法開庭審理,處於「停審」階段。

林濁水分析,假使蔡英拆了可以「特赦」的4個己定讞的案,留下的必須「大赦」的4案,問「賴清德可以不繼續拆嗎?」林濁水指出,「大赦」不像「特赦」,不是總統可以單獨行使的,必須提大赦案到國會審議,直問如此一來,「蔡英文特赦陳水扁到底是為賴清德拆彈?」「還是為賴清德埋下引爆威力更大的炸彈的引信?」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但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換言之,若要以《赦免法》第2條第2項:「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方式,對陳水扁停審4案實施「大赦」,將必須經行政院、立法院兩關,在朝小野大、朝野氣氛不睦狀態下,恐怕徒增紛擾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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