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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遭同事排擠,她竟在辦公室噴「毒液」報復,害主管氣喘,下場曝光…有多恐怖?恐致癌或生畸胎

今周刊

更新於 2024年08月12日10:05 • 發布於 2024年08月12日10:05

作者 : 胡肇芳 整理

圖片 : shutterstock

遭遇職場霸凌,這樣做真是不可取!有名女子任職1家化工廠,卻因自認受到同事排擠,被主管否定工作表現,覺得在辦公室受到欺負,冒名購買高度致癌的核酸染劑「溴化乙錠」,稀釋後擦在主管桌面,再以相同手法報復另一名同事,在下手前被抓包,女方雖被依傷害起訴,法院審理期間考量到她與主管和解,最後判決不受理。

其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預防措施,建構不法侵害行為規範,亦即俗稱之職場霸凌防制責任。

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三立新聞網》報導,高雄1名任職於某化工廠的女子,自認受到同事排擠、遭主管霸凌,因此她冒名某大學副教授,購入2罐核酸染劑「溴化乙錠」共50毫升,先加工稀釋,趁辦公室其他人不在時擦在女主管桌面,女主管接觸後,出現皮膚不適、氣喘等症狀。

女主管當下沒有多想,這名女子發現主管未察覺後,也以相同手法將該毒物噴在同事桌上,沒想到有其他同事剛好進來,看到女子行為怪異當場制止。而後在女子的櫃子內發現不明的紅色液體,經化驗後確定為溴化乙錠,於是報警提告,而該名女主管這才知道自己症狀的原因,在就醫後提告傷害。

女子在偵訊時坦承,因為辦公室其他人對她都不友善,才會這麼做。檢方認為,該辦公室採集到的溴化乙錠,濃度為建議標準的200倍,且溴化乙錠是法定的致癌物,並因此造成細胞突變,偵查終結後依傷害罪起訴當事女子。

此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雙方都已同意送調解,主管也在判決前撤告,最後本案判決不受理。

根據維基百科,溴化乙錠是一種強的誘變劑,可「致癌或致畸」。大學生物實驗經常會使用此染料,操作時必須要佩戴手套並且儘可能的避免任何接觸。含有溴化乙錠的廢液應當經過處理才能排放,否則會對生物體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根據國家圖書館期刊文獻資訊網,溴化乙錠長久能來普遍被用作分子生物學實驗時,去氧核醣核酸及核醣核酸的染劑。於它會與去氧核醣核酸結合,進而影響生物細胞內去氧核醣核酸複製的過程,而導致癌症的發生,因此被認定為一種有毒性之致癌物質或突變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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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訂雞排沒揪,是職場霸凌?誰說只能忍氣吞聲…勞動律師:老闆縱容不管可求償

被霸凌的員工可以申訴檢舉

律師陳業鑫先前指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據此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中列舉組織內部常見之不法侵害具體樣態如下:

1.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被霸凌者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被霸凌者的存在與價值。

2. 總是試圖貶抑被霸凌者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3.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被霸凌者,對其特別苛刻,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霸凌者。

4.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霸凌者、不讓被霸凌者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被霸凌者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被霸凌者。

5.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

6.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霸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

7.給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霸凌者任何事做。

8.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9.讓被霸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10.不准被霸凌者請假。

11.不准被霸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12.給予被霸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被霸凌者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13.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霸凌者工作時限,害其誤了時限而遭到處分。

14.將被霸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15.用不是理由的理由且未加調查下,對被霸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沈重處罰。

16.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該指引進一步指出,為避免職場內主管或同仁之間利用職務上地位及人際關係等優勢,超越業務合理範圍而加諸職場內同仁精神、身體上痛苦,或使其工作環境惡化之行為,雇主首應致力於建立安全、尊嚴、工作倫理、無歧視、性別平等之反職場不法侵害的組織文化。

若主管或同事對員工有上述行為時,很可能構成職場不法侵害(霸凌),此時員工應該勇敢站出來申訴,要求公司提供保護並介入調查,防止員工被以「安靜解僱」為名行「職場霸凌」之實,此時申訴勞工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第3項保護,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未對員工盡保護責任,員工可向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舉,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得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事業單位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員工若因此身心受創,亦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請求實施職場霸凌行為的主管、同事個人及雇主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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