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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幫兒子買房「還不了全家被提告」 法院判決:丈夫兒子免承擔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5月20日23:55 • 發布於 2025年05月20日23:54 • 廖梓翔
(示意圖/pixabay)

中國北京市東城法院近日審理一起家庭間借貸糾紛,年近退休的馮女為了幫助兒子一家買房,獨自向朋友張男借款人民幣115萬元作為購房首付款及貸款償還資金,未料後續未能如期還款,最終遭對方提告。而張男在提告時,不僅狀告馮女,就連馮女的丈夫田男、兒子、兒媳都一併納入被告中。張男認為,馮女借款的目的明顯是為改善整個家庭的居住條件,因此不應由她一人負責,丈夫與子女也應一同承擔償債責任。

根據中國媒體報導指出,但在審理過程中,田男堅稱對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並表示該筆資金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活動,因而不願承擔債務責任。

馮女的兒子及媳婦也表明,他們從未參與借款協議的簽署,也未承認借款行為,更未與張男有任何借貸共識,因此不應被要求還款。

法院審酌後指出,馮女與張男的借貸行為完全由馮女個人進行,包括借條出具、資金轉帳等,無任何跡象顯示丈夫或子女參與或追認。

法院也認為,115萬元的巨額借款,已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範疇,若要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出借人需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其資金用途與家庭共同經濟活動有關。但面對法院的要求,張男無法舉證。

關於兒子與兒媳的部分,法院也認為,馮女的子女雖最終受益於這筆款項購得房產,但如無借款合意或後續認可,不能構成法律上對該筆借款的還款義務。

除此之外,馮女的兒子與媳婦兩人,並未與出借人張男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借貸協議,加上他們已成年,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馮女亦無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最終裁定,馮女作為唯一具體簽署借款協議並實際收受借款者,需獨自承擔對張男的本金及利息還款責任。

法官也特別強調,夫妻一方若以個人名義舉債,但並未用於共同生活或經營,即便配偶未明確反對,也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尤其在成年人父母以個人名義為子女出資的情況下,若無事先協議或事後認可,也難以將子女納入責任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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