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比中指 法官認「臨時性情緒反應」不構成公然侮辱
王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比中指,被對方控告公然侮辱罪名,全案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不過新竹地院在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告比中指行為僅有短短數秒,屬於臨時性的情緒反應,未達嚴重影響告訴人名譽的程度,不構成刑法侮辱行為,判處王姓男子無罪。(彭清仁報導)
王姓男子112年9月中旬騎機車行經新竹市高速公路橋下路口,因闖紅燈遭後方陳姓男子按喇叭提醒,王姓機車騎士於是以左手比中指之不雅手勢,辱罵後方小客車駕駛陳姓男子。由於比中指動作發生於車流密集的公共道路,陳姓男子因而控告王姓男子公然侮辱。全案檢方則是依公然侮辱罪嫌將王姓男子提起公訴。
新竹地院審理時,王姓男子坦承有比中指的動作,但辯稱自己當時「不太清楚是否闖紅燈」,聽到喇叭聲才感到不適,出於衝動才比中指,並強調這是「一時不成熟的舉動」,無意侮辱對方。
法官審理後認為,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須達「足以造成精神痛苦,並影響名譽人格的程度」,但本案屬於臨時性的情緒反應,並未達嚴重影響告訴人名譽的程度,難以構成刑責。比中指雖然具有貶抑性,但仍需考量整體脈絡,包含言語前後情境、雙方關係、是否有反覆性或擴散性影響等,才能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本案雙方素不相識,爭執純粹因行車糾紛,且動作僅持續數秒,並未影響當事人的社會評價或人際關係,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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