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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6號】假釋後犯輕罪「一律回籠」部分違憲 大法官:違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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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11月06日10:52 • 發布於 2020年11月06日10:52 • 上報快訊/黃怡潔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刑法第78條第一項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應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宣告此法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再犯罪,不論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其假釋;聲請釋憲共有6名當事人,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期徒刑;因當事人曾被判無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條第一項還須回籠服完殘刑,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若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個月已下有期徒刑,導致其需再入獄執行殘刑,就目的上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若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釋審查委員會應依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行撤銷假釋。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為受假釋人出獄後,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但還是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是否應變更原受的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

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颱風「閃電」挾帶強風逼近南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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