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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慶餘專欄:改革司法需要陳師孟的「矯枉過正」

風傳媒

更新於 2018年01月21日23:10 • 發布於 2018年01月21日23:10 • 孫慶餘
尚未當選監委時的台灣綠色逗陣之友會理事長陳師孟,出席「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座談會」。(甘岱民攝)

監委補提名案,由於陳師孟聲言「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將調查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官」,引發國民黨及司法界大圍剿;馬英九甚至痛批他「粗魯、蠻橫,對提名他的總統、審查他的立委、未來要共事的監委,以及認同司法公正獨立的民眾,都是輕蔑與侮辱。」

身為監委被提名人,在立論上有所偏倚,以致被評為「不夠公正」,這對監委一職本屬正常。但若考慮中華民國是一個不正常國家,長期在黨國籠罩下,體制極其扭曲,總統立委全面改選後,唯獨三權中的司法依然故我,「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惡名早已不脛而走,如此,陳師孟追查辦綠不辦藍的法官,也就成為「矯枉必須過正」的「另一種公正」了!

為什麼「矯枉必須過正」?阿扁下台後因法條所無的「實質影響力」被判刑,一大堆綠營政務官亦因特支費被連帶調查整肅。但情況相同的林益世「實質影響力」,法官卻有不同判決。關係阿扁被判刑的辜仲諒口供,當事人事後更點出特偵組「教唆偽證」。以上這些全屬馬英九上台後「怪象」。而且黃世銘洩密案罪證確鑿,監院彈劾案卻因一批「馬友友」監委阻撓而失敗,背後亦難說沒有馬英九斧鑿痕跡。這樣的司法系統不需要有新的、不同於「馬友友」作風的監委來矯正嗎?而矯枉若不「過正」,拘泥於陳規陋俗而抗拒改革的「中國式怠惰」,能夠去除黨國慣性、回復司法「正道」嗎?

「中國式怠惰」在清末民初改革與革命浪潮中屢受提及,成為知識界共識。也正因爲「中國式怠惰」的小農式保守劣根性,「矯枉必須過正」才取得改革正當性。梁啓超就說:「如欲導民以變法,不可不駭之以革命。必須所駭者大,變法才能適得其宜。」胡適也說:「古人說,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乎中,得其下矣。所以我們不妨拼命走極端,文化的惰性自然會把我們(的主張),拖向折衷調和上去。」

梁啓超與胡適都不是陳獨秀及後來毛澤東那樣的激進派,居然也主張「矯枉必須過正」,顯示這種手段適合中國改革(當然也適合「中國文化傳人」的台灣改革)。否則如果沒有陳師孟的「另一種公正」,早已被馬英九搞成「馬友友」的監院,有可能「回復正道」嗎?道家所謂「相反相成」正是這個道理!

一百年過去,作者認為,台灣的司法和百年前的中國差別不大,仍適用魯迅主張的「知枉必須過正」。

魯迅《無聲的中國》一文,對「矯枉必須過正」促成 「白話文學革命成功」,有極佳解釋。他的「無聲的中國」意指與時代脫節的文言文造成中國人沒有聲音,必須經過「文學革新」,中國人才能恢復聲音。而明明只是「文學革新」,胡適卻提倡「文學革命」,因為不提令人害怕的「革命」,而只提「革新」兩字,馬上就會發生「反動」(如同今日國民黨人反對轉型正義及不當黨產處置),進而釀成戰鬥,改革可能一事無成。

也就是,幸好胡適是用「革命」,令人害怕,而且錢玄同等人更激進,提倡廢止漢字、用羅馬字母替代,更令人害怕;所以比起來,胡適的白話「革命」反而平和多了,「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大多數中國人只好接受衝擊更輕的白話文,以防止衝擊更大的羅馬拼音。魯迅評論道:「中國人的性情總是喜歡調和、折衷的。沒有更激烈的主張,他們連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當時白話文之得以通行,就因為有廢中國字、用羅馬字母議論(因此更令人害怕)的緣故。」

陳師孟對監院及監察權的衝擊,正像胡適的「白話文學革命」一樣,是「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如果不特別挑明調查辦綠不辦藍的法官,天秤已經偏向一邊的法官如何能秉公裁量、超越藍綠?如果不善用監委一人可以獨自調查的職權,其他「馬友友」們如何會急起直追、向前看齊?

何況國外證據早就指出,監察權(三權分立國家的監察權屬於國會)彈劾的對象,法官的比例高於其他人;因為法官擁有獨立審判的職權,更容易以自由心證玩弄法條,除了監察權外,「無人能治」。美國行憲兩百多年,共有十七件彈劾案被提出,其中就有十三件是針對法官;而被彈劾的法官中有七成被定罪,比例非常高。

三權分立且互相制衡的美國,尚且這麼多「恐龍法官」被彈劾及定罪。五權而不分立、通通位在總統之下的中華民國,難道不需要更多陳師孟這種監委,來扭轉法官枉法弄權及打破「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種畸形怪象亂象嗎?

立法院臨時會第一次全院委員會「行使監委同意權案」詢答,圖為五位監委被提名人楊芳玲(左起)、陳師孟、楊芳婉、趙永清、蔡崇義,一字排開接受委員詢問。(蘇仲泓攝)

(而且不要忘了,台灣「無日無之」且「習以為常」的酒駕撞人,在西方及文明進步國家是「蓄意謀殺」,以二級謀殺罪論處,多次酒駕而未撞人也視同「蓄意謀殺」。但在台灣,竟有三年連續撞死數人而緩刑的判決,也有連續酒駕六次被抓依然「罰錢了事」的判決。這樣草菅人命、甘為謀殺幫兇的「恐龍法官」,能夠任由他們我行我素、繼續害人,不需受到嚴厲彈劾嗎?)

誠然,一個監委的力量是有限的。監委糾舉官員需要一人提案、三人同意。彈劾則要二人以上提案、九人以上同意。但監委一人就可行使調查權,如同金恆煒專欄日前指出:「監委的調查權及於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各關係人員不得拒絕,並無權拒答。有調查權,就能除弊。」「即使司法體系鐵板一塊,要糾、要彈很難成案。不過,監委可以調閱法院、檢察署所有檔案,(讓枉法弄權)無所逃於天地間;還可約談卸任總統、法務部長等,讓見不得光的齷齪事實,攤在陽光下。」

「矯枉過正」在古代中國是指因矯正流弊而反失中道。那是一個「超穩定系統」盛行、注重祖宗成法的時代,改革者大多被視為「矯枉過正」,不是留下罵名,就是不得好死。如今時移勢殊,不改革或抗拒改革者反而被視為積重難返、保守反動,「矯枉必須過正」思維代之而起。特別在轉型正義已成絕大多數人民共識的台灣,改革司法既需要「矯枉而不過正」,也需要陳師孟之類的「矯枉過正」。

*作者為時事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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