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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營利事業列佣金支出 應提與業務有關證明文件

勁報

更新於 2018年11月29日15:28 • 發布於 2018年11月29日15:28

【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付款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外,還應提供合約或受款人確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往來證明文件,以證明該項支出確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提供之仲介事實資料,應可明確看出該受款人確實已提供介紹或引見之勞務或是協助處理相關事宜才能使買賣雙方完成此筆交易之內容;另隨著電子通訊之發達,往返文件或具體事實證明資料,已由紙本型態演進至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傳訊方式,因此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相關通聯紀錄,以供日後稅捐機關查核比對。

國稅局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若國外佣金支付對象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將不予認定。(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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