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棋撕票判死23年不執行又聲請再審 高院:不合法、無理由
男子黃春棋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3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是國內關最久的死囚。同案被告徐自強7年前獲無罪確定,黃數度以「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但遭駁。黃再次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陳憶隆及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國內刑事訴訟制度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黃春棋、陳憶隆成為國內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徐自強無罪確定後,黃認為徐的無罪判決認定事實,與他的死刑判決不同,足以合理懷疑他沒參與殺害黃春樹的事前計畫,曾以此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但高院裁定駁回聲請。
黃聲請再審的理由,也包括原確定判決認定他等4人,在事前準備硫酸,事後用硫酸潑屍,認為他事前即有殺人並毀損屍體的犯意聯絡;憑的是同案被告陳憶隆的警詢供述,但無從證明被害人的屍體曾遭硫酸潑灑。黃認為,檢察官將火燒的勘驗、鑑定結果等原始的屍體相驗資料,不實登載作為陳憶隆硫酸供述的補強證據。
黃村棋主張,陳憶隆證述不實,符合刑事訴訟法「證言為虛偽」的再審事由,並提出鑑定人吳木榮法醫師的證述當證據。
高院依卷內相關鑑定結果,認為死者死後屍體究竟有被火燒或被硫酸潑,現已難辨還原,不能判定陳憶隆倒硫酸在被害人身上的供證是假的,不具備開啟再審事由,應駁回。
黃之前就以「硫酸毀屍」疑點聲請再審,2019年被認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黃一再聲請卻沒提出其他新事實、新證據,違背再審規定,去年2月、3月也陸續駁回。
另外,黃春棋以「就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第三審法官,排除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迴避原則之適用」,主張這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公平法院原則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0月開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