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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小賠大!男租帳戶月賺1萬5 害人被詐「遭判刑還得賠200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3年04月14日01:16 • 發布於 2023年04月14日01:17

記者陳佳鈴/苗栗報導

男為了賺一個月一萬五將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下場超慘烈。(示意圖/資料照)

▲男為了賺一個月一萬五將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下場超慘烈。(示意圖/資料照)

貪小錢賠大錢!苗栗縣一名林姓男子將銀行帳戶出租3個月,每個月賺1萬5000元,他深知帳戶會被詐騙集團拿來當人頭帳戶,為了每個月一萬五鋌而走險。林男因此淪為幫助詐欺洗錢犯,被判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還被被害人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要賠償200萬元。

林男落網後表示,某天被一名男子慫恿,前年4月19日將銀行帳戶交付對方,出租3個月,賺取1萬5000元租金。林男的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有被害人前年轉匯200萬元到林男出租的帳戶內,再被詐騙集團份子登入網路銀行轉帳到其他人頭帳戶。

被害人被詐騙後報警處理;進而追出人頭帳戶的所有人林男,他也坦承為了賺取1萬5000元,將帳戶出租3個月給他人使用。被害人向林男提告詐欺,並附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林男索討遭騙的200萬元。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林男提供銀行帳戶給不認識之人,主觀上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使其得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

法官認林男為幫助正犯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審酌其對犯行坦承不諱,判處4個月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林男犯罪所得1萬5000元沒收。

民事部分,民法明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認為,林男對於黃男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也判林男應給付黃男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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