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海岸全裸拍照不起訴 他在台2線錄影轉傳上網觸法
劉姓女子在東北角海岸全裸拍照,吳男把車停在台2線旁並拿手機錄影,劉女發現用手勢制止他。吳男事後將劉女裸體影片傳給他人,最後被轉傳進LINE群組。劉女被控涉嫌公然猥褻,檢方查無誘使他人性慾或色慾行為不起訴。吳男傳送劉女裸體影片,檢方認定犯行,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起訴。
劉女控告吳男無故用手機錄影,竊錄她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部分,檢方查出劉女拍照沙灘無足以阻擋他人視線之物,也未架設帳棚、簾幕、陽傘等設備確保隱密性,難認一般人得以確認劉女及攝影團隊,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因此吳男被控妨害秘密罪不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去年9月16日下午1點半左右,騎機車經過濱海公路瑞芳明隧道往基隆方向約300公尺處,看到年約30歲劉女全裸在沙灘上,攝影團隊在一旁拍攝影像。吳男在路旁用手機拍攝劉女拍照影像,過程中劉女發現吳男行為,用手指向吳男,示意不准拍攝。
吳男拍下劉女全裸影像後傳給友人,最終被上傳到網路流傳。檢方認為,吳男雖未取得財產利益,但已損害廖女人格利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依法起訴。吳男友人轉傳部分另案偵辦中。
廖女被控公然猥褻部分,她辯稱拍照時雖然沒有穿著衣物,但那是為了藝術創作,目的在呈現與大自然的結合,所以她拍照動作,僅有摸土地或指天空,並無其他猥褻動作。
檢方調查廖女拍照過程,僅可見她站立在沙灘,擺出拍照姿勢供攝影團隊拍照,未見客觀上有足以誘使他人性慾或色慾舉動或行為,又無其他證據佐證廖女有猥褻行為,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