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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區公所雇員「監守自盜」詐領中低收補助130萬 涉貪汙自首獲緩刑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14日03:22 • 發布於 03月14日03:23

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王男擔任和平區公所雇員時,詐領中低收入戶補助金130萬元。(圖/翻攝自GoogleMap)
王男擔任和平區公所雇員時,詐領中低收入戶補助金130萬元。(圖/翻攝自GoogleMap)

▲王男擔任和平區公所雇員時,詐領中低收入戶補助金130萬元。(圖/翻攝自GoogleMap)

台中市和平區一名專門辦理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的王姓雇員,日前利用無複審機制漏洞,把自己父母、弟弟也都列入申請補助人,共詐領130萬元補助金。台中地院一審時,依涉5個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但案件來到台中高分院二審時,發現漏論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而撤銷,仍判應執行期2年,考量王自首且繳回所得,獲緩刑3年,可上訴。

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間,王男擔任和平區公所雇員,專門負責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受理申請、製作請領清冊,不過他自2020年11月時,發現業務無複審機制,竟鑽漏洞手動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將父母、弟弟通通列入申請補助人資料。

後續王男又讓不知情的同事、長官核定,又將發放清冊依規定報請至台中市社會局,領取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高中職生活補助,不法所得共130萬9748元,分別撥款匯入父母、弟弟的帳戶內,他再持金融卡去提領使用。

2020年11月14日時,中部地區調查組持搜索票前往王男住處搜索,共扣得現金38萬元。台中地院一審時,王男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被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王男另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遭檢方起訴,但一審漏未審酌,今撤銷判決,仍依5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各處4個1年3月和1年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另考量王男一時失慮觸法,犯後自首並繳回不法所得,態度甚佳,宣告緩刑3年,命他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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