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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司法院該如何處理落伍掉隊的庭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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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2月26日04:07 • 發布於 2020年02月26日04:07 • 黃錦嵐
在審判實務上,法官的良莠不齊的確是個大問題,稱職敬業的「完美型法官」的確不多見;不過,失職或怠職的爛法官倒是唾手可得。(資料照片)

筆者日前接連寫了兩篇關於「仍活在舊制時代的落伍掉隊法官」的評論,有司法界人士反應,「落伍掉隊」不止發生在資深庭長、法官身上,連一審的庭長、法官也很常見。的確,筆者必須承認,在審判實務上,法官的良莠不齊的確是個大問題,稱職敬業的「完美型法官」的確不多見;不過,失職或怠職的爛法官倒是唾手可得。

據筆者長年觀察最高法院裁判發現,法學素養絕佳,常有令人拍案叫絕的裁判見解,又心思縝密絕不會犯程序或實體上謬誤的「完美型法官」,可說是鳳毛麟角,極其罕見。較常見的是,法條判例嫻熟,心思縝密、謹小慎微,絕不會犯錯的「守成型法官」,這類法官的裁判,文字精簡,絕無旁論或冗言,絕不會犯程序或實體上謬誤,也不會別出新裁,真要說有什麼缺點,只是「太保守」而已,這種法官頗類似《史記》所稱的「循吏」─「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無稱,亦無過行。」,也可稱為「循吏型法官」;另有一種「進取型法官」,則是裁判見解絕佳,且富有研究精神,隔三岔五總有亮眼的法理論述出爐,但是,就是心思不夠縝密,偶而會在程序或實體上跌一跤,有點白璧微瑕。

以上三種法官,整體而言,都有「稱職敬業」屬性,筆者認為都可稱之為「好法官」。

至於「失職或怠職的爛法官」的瑕疵樣,那就多多了,例如,法學素養差、粗心大意、邏輯太差、社會經驗不足、心術不正、操守不良、不務正業、交往複雜、有生活惡習、敬業態度不良等等,一般而言,以兼有數種瑕疵劣質居多,在裁判書上所呈現的謬誤態樣複雜性,也一樣繁多。單就裁判品質而言,「活在舊制時代」的「落伍掉隊」類型,只是其一,特別離譜烏龍的,其論證幾乎是離離落落、丟三落四、慘不忍睹。

壹、高院審判長郭玫利、法官黃翰義的離譜爛判

以下筆者擬舉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判決江沛婕違反銀行法案(108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所指正高院審判長郭玫利(受命法官黃翰義)的離譜誤判(107年金上更一字第1號),來說明什麼樣的裁判叫做「活在舊制時代」的「落伍掉隊」,什麼叫做「離離落落、丟三落四、慘不忍睹」。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郭玫利與黃翰義的高院判決至少犯了以下5點離譜謬誤:

一、訴外裁判:針對被告江沛婕與另一被告陳志江共同向「林俊義」吸收資金300萬元之犯罪事實部分,檢察官並未起訴,竟未敘明理由即一併審判。

二、突襲裁判:針對被告江沛婕與另一被告陳志江共同向「林俊義」吸收資金300萬元部分,以及共同向卞學嬋、楊志堅、林楊玉秋及蔡松源吸收資金部分,均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規定踐行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之告知義務,致使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適時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及辯護權。

三、判決無罪不敘明理由:針對被告江沛婕與另一被告陳志江共同向「蔡松源」吸收資金300萬元部分,竟毫無理由,即逕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對同一事實,同時做有罪及無罪之評價:針對被告江沛婕與另一被告陳志江共同向「蔡松源」吸收資金300萬元部分,一方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方面卻又依集合犯關係論以《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

五、犯罪事實欄記載與附表不符:關於被告江沛婕與陳志江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犯行的犯罪時間,事實欄記載是「自101年間起至103年間止」,可是,附表所記載向張綋碩、林楊玉秋、邱美玲及林俊義等4人吸收資金的時間,卻分別是:「99年間起」、「99年5、6月間」及「99年4月間起」。

以上5點離譜謬誤,堪稱「離離落落、丟三落四、慘不忍睹」,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罪名告知規定,更是為了使被告及其辯護人得以適時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及辯護權,以達成兼顧發現真實及程序正義之目的,早在86年12月即已制定的法律明文,高院審判長郭玫利,職司刑事審判近30年,竟然還犯下諸如「訴外裁判」、「突襲裁判」這等「刑事基本功」謬誤,這不是典型的「仍活在舊制時代」的「落伍掉隊」法官嗎?

貳、「司法內部人」對郭玫利、黃翰義的評價,真不知司法院的存優汰劣機制何在?

評述完郭玫利與黃翰義的離譜判決態樣「其事」之後,再評介郭、黃「其人」。

先談郭玫利。她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7期結業,79年10即開始擔任刑事審判職務迄今,96年8月自高雄地院刑庭庭長調高雄高分院,甫滿4年不久,即調任最高法院辦事。令筆者印象深刻的是,她在98年11月間,受命更三審高雄市儂儂色情集團賄警案,竟以「凌遲碎割式」的割裂證據論證,改判兩名被告無罪,遭到最高法院的嚴詞指摘,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曾相當驚訝的說:「上次發回的意思是要更審時補正缺失,又不是要改判無罪,沒想到竟然改判無罪!」。

令人驚訝的是,101年4月,當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她的調昇人事案時,最高法院即以嚴詞指摘方式,將郭玫利於100年5月判決的洪智淵違反醫師法案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的承審法官很驚訝說:「怎麼這麼離譜!」,「怎麼連這種案件都可以判決無罪?」

儘管郭玫利的裁判屢遭最高法院嚴詞指摘,但是她的人事調遷還是沒啥影響,即使北遷南調,還是能長任審判長。104年8月,她先調派高本院審判長,本件江沛婕違反銀行法案判決即是她於107年7月31日判出,在高院待了4年之後,去年9月,她自請調派台南高分院,又再度獲派任審判長。

針對郭玫利的裁判一再爆「離譜烏龍」,裁判品質顯然不良,某資深司法人士形容:簡直是「狀況連連,走到哪兒,都出事!」,這種法官,竟然還能調升最高法院辦案,且能長任高院(或高分院)審判長,此種司法生態,誠屬不可思議!

至於去年9月郭玫利自行請調台南高分院的原由,另有高院資深法官說:「她很混,若不自行請調,恐怕會被免兼審判長!」。

綜觀「司法內部人」對郭玫利的評價,雖然有人代為緩頰,但筆者認為,郭玫利還是很混,真不知司法院的存優汰劣機制何在!

再談黃翰義。他是法訓所第39期結業,90年1月初任台南地院候補法官,101年調士林地院法官,104年10月調高本院法官迄今,在司法同事眼中,他自視甚高,甚至恃才傲物,一度請調司法院刑事廳但被擋下。他原本是輔大法學碩士,在職期間取得中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長年在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兼職副教授,教授刑事訴訟法、刑法課程。

關於黃翰義的裁判評價,有位最高法院資深法官說:「黃翰義熱衷在外授課,是典型的不務正業,授課寫書荒廢本業,判決品質不佳。」;另位資深法官也說:「他專門在寫書,不寫判決,基本上是不敬業。」;還有位高院資深法官說得更直白:「黃翰義外務很多,很混!」

參照黃翰義所寫的學術專著,有《刑法總則新論》及《程序正義之理念》系列,以及他在本案判決所犯的離譜謬誤,以上「司法內部人」的評價是十分貼切的。至於所謂的「不寫判決!」的評價真意,筆者認為,有兩種可能,一是「由法官助理代寫判決」,另一是「不認真寫判決!」,不論是哪一種,都是「判決書根本是隨便寫寫交差了事!」,若非兼課太多、荒廢本業、很混、没把心思放在工作上,以上5點罔顧程序正義的離譜謬誤爛判決,如何可能是出自一個兼有「17年刑事審判資歷」、「博士學位」、「諸多學術專著」等優越條件的高院法官之手?

綜觀「司法內部人」對黃翰義的評價,筆者認為,黃翰義的刑事法學論著及程序正義之理念,都只是「紙上談兵」─有位高院資深法官形容黃翰義是「眼高手低」,根本上不了審判檯面!真不知司法院的存優汰劣機制何在!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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