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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改判無罪徐自強獲賠2812萬 刑事冤獄賠償最高紀錄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11月09日09:46 • 發布於 2017年11月09日03:53

男子徐自強21年前被控擄人撕票,曾被判死刑定讞,去年改判無罪確定,徐自強以他被羈押5624天、每天5千元計算,聲請刑事補償金2814萬元。徐自強說,16年來,他被關在不到1坪大的舍房,24小時帶腳鐐,隨時處在被槍決恐懼中,人生毀滅,這種痛苦沒有經歷過是無法體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徐被羈押天數為5628日,補償金應為2812萬元。

徐自強的律師尤伯祥說,徐自強從2000年判決死刑確定,直到2012年5月19日因速審法才獲釋,徐每天晚上穿著要準備執行死刑的衣服,直到第二天早上醒來,才能確定還沒被執行槍決,母親為他奔波喊冤打官司,賣掉3間房子,國家剝奪他後半的餘生,即便獲釋,已沒有工作能力和存款。

高等法院認為,徐自強被羈押後,自家庭、社會、職業中隔離,人身自由長期喪失,不只對心理造成打擊,也對他的名譽、信用有所侵害,而歷審有罪判決,是以共同被告自白認定徐有罪,但這些自白有的卻出於警察逼供。

徐原本從事卡車司機工作,月入十幾萬,後來改經營檳榔攤,每月也有5、6萬利潤,1997年時還和哥哥合購桃園南崁市價563萬的預售屋,經濟狀況穩定。而徐遭羈押時才26歲,家有妻小,兒子才小學,人生自此劇變。

徐獲釋時已43歲,之後又繼續纏訟,聲請補償金應從1996年6 月24 日起至2012年5月18日止,受羈押日數為 5808日,但他另涉賭博案件,應執行184日,必須扣除,扣除後因本案合計受羈押日數為5624日,因此核計准予補償2812萬元。本件得抗告。

坐了16年冤獄的徐自強,向法官聲請一天最高5000元的冤獄補償,高等法院判他可獲2812萬元刑事補償金。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黃義書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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