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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警不熟程序「用一份許可、強採尿兩次」 他冤喊不合理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7月17日07:28 • 發布於 2021年07月17日07:13

毒品列管人口應定期赴轄區警察機關驗尿,遲延未到警方可向檢察官聲請強制採尿許可書,桃園警方對羅姓男子強採後卻疏於回報,「用1份許可書,對羅強採2次」依毒品罪送辦,羅喊冤「很不合理」,檢察官清查員警因不諳程序造成違法採證,予以羅不起訴處分。

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去年8月23日持桃園地檢開立的強制採尿許可書,到羅男(43歲)龜山區住家帶回驗尿,因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依毒品罪嫌送辦。

檢方訊時,羅坦承吸毒,但辯稱「上周保安大隊已拿強制採尿許可書對他採尿過」,質疑「不應以同一份許可書,對他強制採尿2次」。羅還說,當時景福所員警致電向保大詢問驗尿紀錄,對方卻說查不到,自己就被強採尿2次,覺得很不合理。

景福所林姓員警證稱,當天拿強制採尿許可書直接到羅男家,沒有相關事證或理由懷疑他涉嫌吸毒,因警政署「出矯治機構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處理系統」查不到採驗資料,保大也說查無羅的移送資料,才會對他採尿。

保大陳姓警員則說,去年8月16日路邊盤查,檢視羅資料發現他是毒品列管人口,當時雖無異狀、未查扣毒品或吸食器,因檢方有開立強制採尿許可,詢問後就將羅帶回驗尿,事後也沒通知羅住所管轄的龜山分局。

檢方認為,羅男未按時報到採尿,經龜山分局囑託其他警察機關代執行,保安大隊對羅強制採尿後,卻沒依規定通知龜山分局,結果景福所員警再度持同個強制採尿書對羅強採,程序顯然有誤,且羅當時未經拘提或逮捕,不得強制採尿。

檢方審酌,員警以違法程序採集尿液,而吸毒本質上屬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直接具體危害,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等考量,應排除其證據力,偵結予以羅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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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員警以違法程序採集尿液,應排除其證據力,予以羅男不起訴。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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