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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狩獵釋憲案辯論 王光祿:打獵遭判刑深感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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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1年03月09日10:03 • 發布於 2021年03月09日09:06 • 上報快訊/沈惟中
針對獵捕保育類動物遭判刑,布農族獵人王光祿表示,狩獵是傳統文化習俗。(陳愷巨攝)

布農族人王光祿、卑南族人潘志強因獵捕保育類動物遭判刑,經聲請釋憲後9日大法官召開言詞辯論庭。王光祿等人強調應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但內政部則強調現行架構合憲,大法官將在言詞辯論後1個月內指定宣示期日。

除上述王光祿、潘志強外,桃園地院刑事第四庭、承審王光祿案的最高法院第七庭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另邀請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及原住民專家發表意見。

台東縣布農族獵人王光祿2013年檢到了一把土造長槍,並拿來射殺山羌等保育類動物,遭最高法院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因不服聲請釋憲。潘志強則在2014年以土造長槍獵殺山羌,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他同樣認定相關法令違憲。

王光祿在庭上指出,他是因為孝順母親想吃肉才上山打獵,在狩獵時都會遵守布落禁忌,會與環境共生共榮,對於案件遭判刑他深感無奈。

潘志強解釋,狩獵上山是原住民族文化,是他們必備的技能。現階段法律對原住民狩獵的工具上有很多限制,對他們的文化造成壓迫。由其在自製獵槍的部分,法規限制不明,使族人在製作和打獵時遭逢生命危險,這種罔顧性命的法律應立即改善。

桃園地院法官張家豪表示,他審理的案件是1名原住民因不會自製獵槍,所以上網購買空氣槍狩獵,桃園地院認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原住民因狩獵文化生活持有槍枝應予除罪,但本案因是空氣槍而排除適用,讓他覺得不合理。

針對9日的言詞辯論,大法官也邀請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及原住民專家發表意見。

內政部及警政署說明,他們並非限制原住民狩獵文化權,但須事前管制及限制狩獵工具。自製獵槍不易淪為犯罪工具,可維護公共秩序,現階段傾向由政府提供自製獵槍,可保障狩獵文化權、維護社會秩序而達雙贏局。此外,自製獵槍禁止後膛槍及空氣槍,合於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農委會表示,已體認原住民的困境,並著手修改相關法律。依照擬具的草案,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均去刑罰化。(今年出現首例傷寒本土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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