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預財士欠賭債異想天開 盜刻長官印章詐領404萬下場曝光
陸軍六軍團二一砲指部防空營前預財士王前文因積欠賭債,心生歹念侵占軍方國庫支票,盜刻長官印章詐領公款404萬餘元,最高法院依現役軍人侵占公有財物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偽造有價證券等79罪判關8年定讞。
王前文(25歲)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擔任二一砲指部防空營預財士,負責管理營上財物收支,熟知國庫支票支領相關流程,但他因積欠賭債,2017年6月開始利用經手支票機會侵占15萬4000元款項,用來清償債務。
王再利用前、後任營長職務交接之際,盜刻新任營長的印鑑章,並利用利用職務保管營區空白國庫支票的機會,開立62張支票詐領389萬餘元公款,也全數用來償還債務。他接受軍方行政調查後,主動向檢方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
一審開庭時,法官發現王存入個人銀行帳戶金額比詐領金額少,詢問王短缺款項流向,他起先支吾其詞,數度辯稱「忘記了」卸責,直到法官出示證據,斥責「證據都攤出來給你看了還不承認」,才改口認罪。
一審依現役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現役軍人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偽造有價證券等79罪判刑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王僅針對定應執行刑部分上訴,二審認為王自首犯行,偵審期間坦承犯罪並返還42萬元犯罪所得,王沒有任何前科,過長刑期不利於復歸更生,認為一審定應執行刑12年,偏離通常裁量行使,認為王上訴認為刑期過重有理由,審酌後改判8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