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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政院提覆議7大原因一次看! 立院職權修法牴觸憲法「窒礙難行」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6月06日04:58 • 發布於 2024年06月06日04:45 • 歐芯萌
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提覆議七大原因。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6/6)於院會拍板,對於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政院提出覆議。政委林明昕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解釋,行政院提出覆議有7大原因,主要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導致法律窒礙難行。

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提覆議七大原因。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為什麼提覆議?林明昕說明,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提覆議七大原因。行政院提供

**林明昕指出,政院提出覆議的7大原因包括:

1. 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

2. 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

3. 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

4. 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

5. 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

6. 「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

7. 「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行政院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案提覆議七大原因。行政院提供

林明昕強調,不是事實上難行,是法律上難行,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導致法律上窒礙難行,基於依法行政的觀點,政院只能提出覆議。例如,依據修法內容,會混淆雙首長制,聽證、調查的對象恐「無遠弗屆」,人事同意權也會導致機關運作空轉,且質詢時僅須「懷疑」就可對備詢之官員課以刑責,也違反比例原則。

林明昕表示,國會是民主政治象徵,一定要遵守民主原則,「不是比人頭、比打架,是討論來的,一定要針對內容討論完了才來表決」,一旦沒有實質討論,就違反民主原則導致程序違憲。其實覆議案不用當成洪水猛獸或憲政危機,從以前到現在都有過,只是蔡政府這8年沒有,所以大家好像忘記了,提起覆議是兩院之間良性的憲政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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