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犯遭撤銷假釋反控觀護人濫權草率 法官一理由駁回
苗栗縣劉姓男子涉毒品等案遭判刑,2019年獲假釋,去年初假釋遭撤銷,劉認定是新觀護人「濫權草率」,假釋才遭到撤銷,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劉有多次未依規報到、吸毒情事,撤銷假釋有據,駁回劉訴請,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涉犯搶奪、毒品、竊盜罪遭法院判刑2年5月確定,刑期從2015年4月起算,後來又涉毒品、搶奪遭判3年10月,刑期從2017年6月起算,不過劉在2019年6月間,獲准假釋,假釋期從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4月2日止,不過劉在假釋期間,被認定違規情節重大,在去年3月29日撤銷假釋。
劉男不服先向法務部提出復審遭駁,劉隨後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後,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撤銷原處分(撤銷假釋)。
劉男辯稱,在去年1月18日未依期報到的原因是母親生病,都有向林姓觀護人告知說明,後來經林指定在同年月25日報到即可,後來也依規定向林報到,沒有違反三次未依規定報到的情形,不過後來更換王姓觀護人後,尚未與王報到見面,假釋就遭到撤銷。
劉男說,還沒更換觀護人前,都正常依規定報到,但在更換新觀護人後,遭新觀護人撤銷假釋,可見新觀護人有「濫權草率、擅斷失衡」,難以接受,提出上訴。
法官認為,劉男在2020年2月、4月、去年1月有三次未向苗栗地檢署報到、接受採尿狀況,而且2020年12月21日經採尿後回推,有在96小時內施用安非他命的狀況,遭檢方聲請觀察勒戒。
法官指出,有事實認定劉在保護管束期間,多次未能確實遵行命令辦理報到、接受尿液採驗等事項,且有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情事,顯未能保持善良品行,不具改悔向上的決心,因此依法撤銷假釋有據,駁回劉男訴請,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