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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女大生命案3度判死遭撤 中華人權協會轟:司法成殺人犯門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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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4月23日09:44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3日09:12 • 上報快訊/胡玟惠
嫌犯梁男3度遭法院判處死刑,然而最高法院2次撤銷原判,發回高雄高等法院更審。(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嫌犯梁育誌2020年間隨機將一名就讀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擄走,並在路旁草叢中性侵後殺害並棄屍。案發後梁男3度遭法院判死,然而最高法院日前以需釐清他「是否具教化可能」為由2次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對此,中華人權協會強調,司法應將保護守法公民與受害者放在首位,而非成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

中華人權協會今天(23日)發布聲明,表示這起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第一次更審,各級法院皆一致裁定死刑,達成「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一致決」標準,但儘管如此,最高法院仍2度發回案件,引發外界質疑司法的立場與標準。

協會進一步指出,此案與另一起社會矚目的「師鐸獎女教師命案」有高度相似性,皆涉及強制性交、搶劫與殺人等重大犯罪。而長榮大學女學生案更令人髮指的是,嫌犯曾在第一次性侵未遂後,策劃更周密的方式再次犯案,顯示其行為具有高度預謀性與殘忍性。然而最高法院卻仍以「需確認是否具教化可能性」為由,持續撤銷判決。

針對法院此舉,協會也轉述師鐸獎女師命案家屬張介能教授的發言,當時張教授表示,最高法院選擇無視醫界專業評估結果、僅憑教誨師的主張認定被告可教化,讓自己深感痛心,更痛批法院:「濫愛殺人犯,濫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已成為最高濫院、殺人犯最高庇護院。」

張介能也指出,由於監察機制形同虛設,最高法院幾乎不受任何實質監督,已淪為「無人能制的司法怪獸」。另外,張介能在立院公聽會中也曾指出,法院判殺人犯無期徒刑,對家屬而言無異於「無期痛苦的宣判」。

協會指出,如今長榮大學女學生命案又發回更審,其家屬同樣發出悲鳴,批評最高院:「你們只想被告的情緒、需要心理輔導,什麼都為被告想,那我們受害者呢?誰想過我們?」

協會最後強調,刑事訴訟法已明訂,第3審法院應以第2審認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尤其在國民法官法已適用的案件中,更應尊重第一線法官對事實的認定。若最高法院反覆推翻事實審判決,等同讓國民法官制度形同虛設,只剩象徵性意義。

協會批評,最高法院長期以來在處理死刑案件時,經常以「事實未明」為由發回更審,不僅破壞司法體系的穩定性,也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最後,中華人權協會再度重申張介能教授的呼籲,司法應當以保護守法公民與被害者為首要任務,「不能淪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責任編輯:呂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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