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女兒控訴父親阿國(化名)婚後對母親家暴,導致她們自懂事以來,就生活在父親家庭暴力的陰影下,母親因為不堪其擾,在2001年訴請離婚獲准。另外,父親在她們年幼時就遊手好閒,未曾對她們盡任何扶養義務,她們全由母親長大,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因此訴請免除她們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他有扶養2個女兒長大,若是他都沒有賺錢,那麼她們是「吃什麼長大的?」現在她們有賺錢,竟然就不養他了。他2023年所得為0元,僅領有國民年金,已無法維持生活,因為身體都是病,全靠他的妹妹付房租及支持生活費用。
法官考量,阿國離婚前對他的妻子做出故意不法侵害行為,嚴重傷害尚未成年的2個女兒,導致她們對父親毫無信任,在成長過程身心飽受恐懼,對身心及人格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已達情節重大程度。日前依法宣判,2個女兒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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