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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父涉賄送禮等同本人賄選 新北市議員黃俊哲改判當選無效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8月30日06:06 • 發布於 2024年08月30日06:01
高等法院認定黃父等人幫新北市議員黃俊哲賄選,應視為黃俊哲本人涉賄選,今逆轉改判黃俊哲當選無效,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民進黨新北市議員當選人黃俊哲,被控前年九合一選舉前,透過父親黃忠信及辦公室主任唐龍輝等人,涉嫌購買高級禮盒共43盒賄選,新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起訴黃忠信、唐龍輝,並對黃俊哲提出民事的當選無效訴訟,新北地院判決檢方敗訴,黃俊哲當選有效,但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黃父等人幫黃俊哲賄選,應視為黃俊哲本人涉賄選,今逆轉改判黃俊哲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檢方調查,黃忠信為了幫兒子黃俊哲連任新北市議員,以自家欣湛然建設公司名義提供2000萬元供其子作為選舉所用,涉嫌夥同市議員辦公室主任、欣湛然公司董事唐龍輝及欣湛然公司董事、副總等人,以29萬8520元向「林聰明」店家訂購43盒沙鍋魚頭禮盒後,贈送給選民涉賄選。

選舉結果,黃俊哲以1萬5254票,當選新北第5選區(板橋區)市議員。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起訴黃忠信、唐龍輝,並對黃俊哲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出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黃俊哲主觀上具有買票犯意,或客觀上為賄賂行為,判決黃俊哲勝訴,黃當選有效。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指出,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以當選人本人有選罷法投票行賄罪犯行才適用,只要當選人擔任候選人時,本人或其直接、間接認可為其從事競選工作的人,有投票行賄罪行為,即應視為當選人本人所為,而得依法宣告當選人當選無效。

高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具投票權民眾均有認知黃俊哲父親黃忠信等人是代表黃俊哲,而與競選事務相關,因此黃忠信等人購買並贈送禮盒給選民,應視為黃俊哲本人所為的賄選行為,今改判黃當選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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