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問:「投保重大傷病險,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查不到資料,卻以『主訴』來拒賠,請問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大仁在這篇文章《「主訴」不可做為拒賠的依據!》已經說明過了。
這邊就再解釋清楚一些,讓需要的朋友參考。
拒賠要有證明
首先大家要知道一個最重要的基本觀念。
當面對健康保險時(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等)保險公司要拒賠必須得提出證明,證明這項疾病是投保時仍存在的「已在疾病」,這樣才可以依照保險法第 127條來拒賠。
關於「已在疾病」的認定請參考這篇: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是已在疾病,那就應該負起理賠的責任!
不過仍有網友碰到因「主訴」而被拒賠的問題……
根據這位網友的說明,可以得知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並沒有查到在投保前與「乳癌相關」的任何就診紀錄。從這點我們也可以客觀的判斷,被保險人的「乳癌」並非「已在疾病」。
從上面的說法來看:
既然查不到病歷證明這不是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就應該要理賠。
但事情沒那麼簡單,大仁剛寫完上一篇就遇到:
保險公司以病人就診時的「主訴」來「推估」乳癌已經發生一個月了。
這點大仁在前篇文章已經說明。
主訴是每個人的主觀感覺,然而普通人並沒有醫學知識,更無專業可以判斷自己的身體狀況為何,所說出來的主訴只能當作醫師的診斷參考而已。
所以保險公司用「主訴」拒賠是非常不合理,也非常糟糕的處理方式。
看到這邊你當然知道不合理,但你知道如何解決問題嗎?
這個時候業務員專業與否的重要性就會顯現出來了。
兩大武器
大仁交給網友兩項武器,請他列印下來交給保險公司。
第一項武器:金管會裁罰
根據《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0362函》表示:
白話翻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查不到就診病史,不能夠用「主訴」來「回推」被保險人擁有「已在疾病」。
金管會的裁罰對保險公司多少有嚇阻的效果,如果比較心虛的,可能看到這樣就把應賠的保險金賠下來了。
但如果比較硬的保險公司,就要用到第二項武器了。
第二項武器:法院有利的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全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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