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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說錯話!「查不到病歷」就不能拒賠!

Money錢雜誌

更新於 2019年05月31日10:13 • 發布於 2019年05月31日09:00 • 保經大仁
不用擔心說錯話!「查不到病歷」就不能拒賠!

 

有網友提問:「投保重大傷病險,保險公司調閱病歷查不到資料,卻以『主訴』來拒賠,請問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大仁在這篇文章《「主訴」不可做為拒賠的依據!》已經說明過了。

這邊就再解釋清楚一些,讓需要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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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要有證明

 

首先大家要知道一個最重要的基本觀念。

當面對健康保險時(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等)保險公司要拒賠必須得提出證明,證明這項疾病是投保時仍存在的「已在疾病」,這樣才可以依照保險法第 127條來拒賠。

 

關於「已在疾病」的認定請參考這篇:

「既往症」一定不會理賠?不要被錯誤的說法給誤導啦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是已在疾病,那就應該負起理賠的責任!

不過仍有網友碰到因「主訴」而被拒賠的問題……

未命名55
未命名55

根據這位網友的說明,可以得知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並沒有查到在投保前與「乳癌相關」的任何就診紀錄。從這點我們也可以客觀的判斷,被保險人的「乳癌」並非「已在疾病」。

 

從上面的說法來看:

既然查不到病歷證明這不是已在疾病,保險公司就應該要理賠。

 

但事情沒那麼簡單,大仁剛寫完上一篇就遇到:

保險公司以病人就診時的「主訴」來「推估」乳癌已經發生一個月了。

 

這點大仁在前篇文章已經說明。

主訴是每個人的主觀感覺,然而普通人並沒有醫學知識,更無專業可以判斷自己的身體狀況為何,所說出來的主訴只能當作醫師的診斷參考而已。

 

所以保險公司用「主訴」拒賠是非常不合理,也非常糟糕的處理方式。

 

看到這邊你當然知道不合理,但你知道如何解決問題嗎?

這個時候業務員專業與否的重要性就會顯現出來了。

 

 

兩大武器

 

大仁交給網友兩項武器,請他列印下來交給保險公司。

 

 

第一項武器:金管會裁罰

 

根據《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0362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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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查不到就診病史,不能夠用「主訴」來「回推」被保險人擁有「已在疾病」。

 

金管會的裁罰對保險公司多少有嚇阻的效果,如果比較心虛的,可能看到這樣就把應賠的保險金賠下來了。

但如果比較硬的保險公司,就要用到第二項武器了。

 

 

第二項武器:法院有利的相關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全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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